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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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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

2021-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21-087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期限:自2021年10月22日起12个月内

● 增持规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

● 增持价格区间:本次拟增持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格兰仕家用电器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成实施的风险。

上市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家用电器”)通知,格兰仕家用电器计划自2021年10月22日起12个月内,在遵守《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格兰仕家用电器。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格兰仕家用电器持有公司股票429,98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6.10%。

3、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上市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公告了《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格兰仕家用电器向要约收购期限内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发出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67,527,7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1.00%,要约价格为5.23元/股,要约收购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截至2021年4月29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要约收购期间,最终有10个账户共计391,661,649股股份接受收购人发出的要约。格兰仕家用电器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截至2021年5月6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格兰仕家用电器持有公司股份391,661,649股,占公司总股本约51.10%。该次增持已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公告了《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1),格兰仕家用电器拟自2021年5月12日起12个月内,在遵守《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其自有及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且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8,321,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约5.00%,已达到该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上限。该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格兰仕家用电器基于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决定自2021年10月22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部分股份。

2、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

3、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股份的数量:拟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且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

5、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6、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拟增持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格兰仕家用电器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7、实施期限:2021年10月22日起12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成实施的风险。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格兰仕家用电器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东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21-086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家用电器”)通知,格兰仕家用电器计划自2021年5月12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择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拟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

截至2021年10月19日,格兰仕家用电器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8,321,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5.00%,已达到增持计划的增持上限,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8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约0.02%。

2.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017,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05%。

3.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231,264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60%。

4.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699,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61%。

5.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030,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79%。

6.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157,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93%。

7.截至2021年10月19日,格兰仕家用电器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8,321,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5.00%,已达到增持计划的增持上限,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格兰仕家用电器

2.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截至2021年10月19日,格兰仕家用电器持有本公司股份429,98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6.10%。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格兰仕家用电器计划自2021年5月12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择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拟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增持计划内容详见《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1)。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1.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8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约0.02%。增持后格兰仕家用电器持有本公司股份391,847,9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2%。具体内容详见《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2)。

2.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017,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05%。具体内容详见《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8)。

3.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572,464股,占公司总股本约 0.99%。具体内容详见《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0)。

4.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65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61%。具体内容详见《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

5.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699,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61%。具体内容详见《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2)。

6.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030,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79%。具体内容详见《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4)。

7.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157,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93%。

8.截至2021年10月19日,格兰仕家用电器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8,321,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5.00%,已达到增持计划的增持上限,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四、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格兰仕家用电器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格兰仕家用电器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惠而浦

股票代码:600983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社区容桂大道南25号一号楼四层

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社区容桂大道南25号一号楼四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21年10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进行增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2021年5月12日,惠而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1),公司控股股东格兰仕家用电器拟自2021年5月12日起12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规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00%,增持计划不设增持价格区间。截至2021年10月19日,格兰仕家用电器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股份38,321,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本次增持计划已经提前实施完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2021年10月22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规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拟增持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5月12日第一次增持前,格兰仕家用电器持有惠而浦391,661,649股股份,占惠而浦总股本的 51.1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0月19日,格兰仕家用电器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惠而浦股份38,321,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三、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惠而浦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5月6日完成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该次要约收购获得上市公司股份391,661,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51.10%)以及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与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梁昭贤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梁昭贤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家用电器”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验查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格兰仕家用电器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和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文件上的有关人员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原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其向本所律师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主管单位、惠而浦、格兰仕家用电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及公司披露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格兰仕家用电器。根据格兰仕家用电器提供的其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2021年10月21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格兰仕家用电器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2021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的查询,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391,661,649股,占公司总股本约51.10%。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及公司的公告,格兰仕家用电器拟自2021年5月12日起12个月内,在遵守《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其自有及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且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拟增持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格兰仕家用电器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告知函及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情况如下:

(1)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8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约0.02%。

(2)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017,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05%。

(3)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231,264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60%。

(4)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699,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61%。

(5)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030,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79%。

(6)格兰仕家用电器于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157,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0.9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格兰仕家用电器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8,321,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5.00%,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上限。

(四)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格兰仕家用电器持有公司股份429,98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约56.1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

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格兰仕家用电器持有公司股份391,661,649股,占公司总股本约51.10%,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直接相关的、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事项为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即社会公众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惠而浦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766,439,000元,超过人民币4亿元。本次增持完成后,格兰仕家用电器持有公司股份429,98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约56.10%。本次增持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惠而浦股份数量高于惠而浦股份总数的10%,格兰仕家用电器在惠而浦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惠而浦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惠而浦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在惠而浦中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惠而浦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及公司已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5月12日,公司披露《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1),就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目的、增持股份的种类、方式、数量、资金来源、价格和增持实施期限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1年5月15日,公司披露《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52),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1年5月21日,公司披露《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1年6月12日,公司披露《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1年6月30日,公司披露《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1年9月25日,公司披露《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当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惠而浦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以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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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5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华建盈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建盈富”)通知,华建盈富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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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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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华建盈富就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作出承诺:“在本次重组之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至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备查文件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解除质押)》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义乌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晶澳”)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在投资期限内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负责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根据上述决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义乌晶澳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截至目前,公司通过上述专用结算账户进行的现金管理产品已全部到期,资金已转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无进一步使用上述账户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为规范账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已完成注销工作,注销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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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合约展期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园林 公告编号:2021-054 债券代码:128127 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合约展期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从文、赵文凤夫妇及深圳市文科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179.04万股,截至目前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4,838.2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6.9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李从文关于部分股份质押办理了展期业务并补充质押部分股份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合约展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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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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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李从文、赵文凤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文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控股”)是李从文、赵文凤夫妇完全控制的企业。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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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为董事、监事及高管限售锁定股,不存在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李从文、赵文凤夫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从文先生,中国国籍,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长,文科控股董事,深圳文科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副会长,深圳市文科公益基金会名誉会长。

赵文凤女士,中国国籍,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文科控股董事长,深圳市好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文科控股除持有公司股份及少部分其他公司股权外,无实际经营。

2.本次质押展期及补充质押主要系李从文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所作出的安排,不涉及新增融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3.李从文、赵文凤夫妇及其完全控制的企业文科控股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4,52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0.38%,占公司总股本的8.81%,对应的融资金额为11,93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的质押股份累计1,488.2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71%,占公司总股本的2.90%,该部分为补充质押,无对应的融资金额。质押资金主要用于参与公司配股再融资、偿还个人贷款、个人投资及为家人提供质押担保等。质押到期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质押、追加保证金或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偿还等方式归还质押借款,资金偿付能力有保障。

4.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本次股份质押展期及补充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的影响;李从文、赵文凤夫妇资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履约能力,股份质押暂无平仓风险,质押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如李从文、赵文凤夫妇及其完全控制的企业文科控股未在质押到期前偿还资金或继续延期,将可能面临平仓风险,公司将积极关注后续解除质押进展,督促其及时偿还资金或展期,以避免平仓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股票质押回购延期购回交易确认书

(二)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交易确认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平仓

暨被动减持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1-66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平仓

暨被动减持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搜易”)发来的《关于公司所持股份被强制平仓的通知函》,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解除司法冻结并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变动的基本情况

1、股东被动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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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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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021年10月15日一20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因执行高搜易所涉部分案件的执行程序,导致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解除司法冻结及强制平仓卖出。

二、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高搜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825,000股,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13%。

2、高搜易所持公司股票在未来仍可能被法院拍卖或解冻及强制平仓,具体数量及执行方式暂无法预计。

3、高搜易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正常生产经营。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1-67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上海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数”)与上海世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高数100%股权,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6号)。

2021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世联支付的首期价款6,500万元,并完成了第一次交割工作及第一次交割后义务。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50号)。

二、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高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高数的股权冻结已全部解除,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交易的后续实施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145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协议,该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遵照双方的业务审批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合作。具体签署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保障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融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华润融资拟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每年向公司提供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意向性融资租赁业务额度,该等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次签署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的融资租赁业务,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60046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陈向军

注册资本:308,433.4171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1、融资租赁业务;2、租赁业务;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批发Ⅲ 、Ⅱ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Ⅱ类:神经外科手术器械;6、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

关联关系说明:华润融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与公司未发生类似交易行为。

履约能力分析:华润融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为加强甲乙双方之间的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产业资源和金融资源优势,建立长期稳定合作模式,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协议。

1、融资租赁服务

乙方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内部审批政策前提下,乙方拟于本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每年向甲方在城市环保+能源领域的融资需求提供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意向性融资租赁业务额度,该等额度可循环使用。意向合作项目内容包括双方在城市有机废弃物处置与资源利用、城市供暖、生物质能源项目投资建设领域;具体以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乙方提供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租、售后回租、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和委托租赁等,具体使用方式由资金使用方和乙方协商决定。乙方在提供融资额度、期限、审批流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金融顾问服务

乙方将充分利用在信息、知识、人才、产品、渠道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协同银行、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合作伙伴,为甲方在资本运作、项目融资等方面提供融资策划、信息咨询等金融顾问服务,有效支持甲方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双方共同推动以甲方绿色能源大数据为基础,开展新能源电站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3、创新金融服务

乙方将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资源和专业发展研究团队资源,为甲方创新型业务和项目提供专项产品研发设计,双方一起共同探讨与深入合作。

4、其他事项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于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框架合作协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该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双方形成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文件,具体合作内容和进度将根 据双方后续工作步骤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对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及 双方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