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http://www.cninfo.com.cn/,2021-050《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21.08.31;
http://www.cninfo.com.cn/,《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2021.09.04;
http://www.cninfo.com.cn/,2021-05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9.17;
http://www.cninfo.com.cn/,2021-05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公告》2021.09.30。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孙泽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忠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勃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孙泽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忠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勃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不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原因说明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本集团对所有租赁 (选择简化处理方法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本集团不存在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的其他租赁,故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集团资产负债表2021年年初数无影响。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1-05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以下简称“盛京景星支行”)的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天津东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东疆”)的人民币壹亿元整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近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10221000006的《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蜡化公司与天津东疆签署了合同编号为DJZL-2021-020-L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租赁时间共36个月,自起租日算起。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1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21-009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汽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丙烯;压缩空气;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含苯或甲苯的制品;丁烯-1;氢气;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生产;聚乙烯;混合芳烃;工业丙烯酸重组分、工业丙烯酸甲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乙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副产物、重芳烃及化工产品与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自发自用电量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法定代表人:姜立辉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83,208万元,负债总额454,122万元,净资产29,086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438,776万元,营业利润-67,195万元,净利润-67,148万元。
(2)截止2021年6月30日:资产总额458,246万元,负债总额455,544万元,净资产2,702万元。2021年1-6月份:营业收入199,049万元,营业利润-26,716万元,净利润-26,383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9000001):
授信人:盛京银行沈阳市景星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受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
第二条 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五年,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9日,但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由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3241190119000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9000001):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为了确保债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3241190119000001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9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编号为3241190119000001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天津东疆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编号:DJZL-2021-020-G):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天津东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担保
1.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担保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时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及资金需要,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4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55%。其中,公司为蜡化公司在盛京景星支行的借款累计担保余额为99,000万元。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241110221000006);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9000001);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9000001);
2、《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DJZL-2021-020-L);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JZL-2021-020-G);
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1-057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1年第309期D款
● 委托理财期限: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
● 履行的审议程序: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广西玉林市桂南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的闲置资金购买指定银行其自主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理财额度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内,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财务和资金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理财,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为公司谋取投资收益。
(二)资金来源: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虽然本次购买的属于指定国有或股份制银行其自主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浮动收益型,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资金状况、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无法预期。
2、针对投资风险,公司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该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严控投资风险。
2)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公司董事长提出:所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主要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华润银行国有或股份制银行其自主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3)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4)公司财务管控中心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1年第309期D款
2、发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产品代码:21ZH309D
4、产品类型:结构性存款
5、买入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6、投资者年化收益率:1.05%-3.20%
7、产品期限: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产品本金部分纳入中国工商银行内部资金统一运作管理,收益部分投资于与美元兑日元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产品收益与国际市场美元兑日元汇率在观察期内的表现挂钩。投资者收益取决于美元兑日元汇率在观察期内的表现。中国工商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行情对观察期内的美元兑日元汇率进行观测,严格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收益条件支付投资者产品收益。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对本次理财产品的投资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对产品的收益类型、是否保证本金、发行主体资质、资金流动性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估,本次委托理财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预计能取得相应的收益。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融资租赁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本公告表格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形成。
(二)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可提高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本金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取得的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购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但金融市场可能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有一定的波动性,不排除本次委托理财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广西玉林市桂南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的闲置资金购买指定银行其自主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理财额度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内,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系根据最近12个月公司单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填列。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123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查询到烟台中院就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鲁06执259号、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鲁06执292号《限制消费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2021)鲁06执259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21)鲁06执292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案件相关情况
1、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一)
(1)一审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一∶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1亿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50号公告)
(2)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4472.2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108894.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82号公告)
(3)再审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具有溯及力。换言之,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兴龙合作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二)
(1)一审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一∶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5000万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50号公告)
(2)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2907.06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58581.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83号公告)
(3)再审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具有溯及力。换言之,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龙口酿酒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3、公司已于2020年全额计提相关资产损失: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部分资产报废处理、计提预计负债以及坏账核销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违规担保、未经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涉及金额 25,068 万元。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因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1,678 万元。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其中对(2019) 鲁 06 民初 555 号案件、(2019) 鲁 06 民初 553 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 (2019) 鲁 06 民初577 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7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050号公告),公司已对此案提起上诉。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 (2019)鲁 06 民初 577 号案件相关借款4,978 万元,存在威龙股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进而造成损失, 因此 2020 年半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1,493.4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8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058号公告)
三、该《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1、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文书,上述公告内容为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自查得知。
2、从《限制消费令》得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消费。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现对主债务人的执行未结束,不应对公司进行执行。公司将就该案件聘请专业律师处理。
3、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