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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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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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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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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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黄石基地停窑进行节能改造,受此影响,产品产量(以重铬酸钠计)环比下降约40%,不利于公司规模效应的发挥和制造成本的分摊,叠加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振华股份母公司第三季度毛利率环比下降约6个百分点。在此情况下,黄石基地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确保高附加值产品的产出和交付,同时提高精益管理能力,科学合理地进行费用控制,保障了振华股份母公司三季度实现盈利。
与此同时,公司潼南基地协同整合效应进一步发挥。民丰化工第三季度主要产品满产、满销,实现量价齐升。潼南基地部分生产流程得到改进,节能降耗水平有所提高,部分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持续放大。民丰化工第三季度毛利率环比提升约2.7个百分点,剔除运费重分类影响后,其毛利水平逐步趋近振华股份母公司历史平均水平。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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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蔡再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帆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芬芬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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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蔡再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帆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芬芬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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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蔡再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帆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芬芬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7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一一化工》(2020年修订)和《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要求,现将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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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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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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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采购价格变动原因:玻璃行业对纯碱的需求增长迅速,市场需求旺盛,纯碱价格持续高位运行。
块煤采购价格变动原因:受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和国际大宗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我国煤炭消费超预期增长,供需紧张,煤炭价格增幅较大。
硫酸采购价格变动原因:受疫情影响,黄石市内硫酸生产企业无法对外销售,为消耗库存,对本市客户售价较低,疫情局势好转之后,硫酸销售价格逐渐恢复;硫酸生产企业检修及限电政策的影响导致多地硫酸供应量显著减少,硫酸下游化肥行业出口量上升且价格高位运行,硫酸需求增长,导致硫酸货源紧张,价格高位运行。
三、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以上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并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81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1-058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股权回购款本金8,664万元及相关利息及股权收购费用、律师代理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股权回购款已计提坏账准备8,057.52万元,计提比例为9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及以后期间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控股公司”)、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远公司”)、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物流公司”)和张丽斌、陆叶提起诉讼,要求前述被告立即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的利息、股权收购费和律师费等。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民初170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起诉,并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详情请见公司刊载于2019年5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佳捷控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7,958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华智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706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佳捷控股公司、华智远公司、张丽斌连带支付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费用265,000元、律师费690,000元等(详情请见公司刊载于2020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鉴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5,757,440.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30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共计执行到位人民币12,220.20元,法院依法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30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12,136.90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已对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7,958万元应收股权回购款计提坏账准备共7,400.94万元,计提比例为93%;公司已对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706万元股权回购款计提坏账准备计656.58万元,计提比例为9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及以后期间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1-059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因退休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公司监事魏艳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魏艳女士因退休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魏艳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监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谨向魏艳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 次持有人会议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10:00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谢佳女士召集和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人共计5人,代表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1,124,353份,占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100%。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保障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设立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表决结果:同意1,124,353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100%;反对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0%;弃权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刘秀琴女士、谢佳女士、刘嘉培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上述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上述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刘秀琴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谢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除前述情况外,管理委员会委员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同日,公司召开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秀琴女士为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1,124,353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100%;反对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0%;弃权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请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分配等相关事宜;
6、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7、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8、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0、授权公司证券部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批准之日起至公司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124,353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100%;反对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0%;弃权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0%。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被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ST济堂 公告编号:2021-067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被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10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被动减持前,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酿”)持有公司股份35,268,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98%。本次被动减持后,新疆嘉酿持有公司股份32,975,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05%。
● 集中竞价被动减持的实施结果情况: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0月21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新疆嘉酿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293,3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93%。
● 本次新疆嘉酿减持行为属于股票融资引起的被动减持。新疆嘉酿与国信证券多次现场沟通,并于2020年7月8日、2021年1月5日两次进行电话会议沟通,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4月1日四次发函至国信证券,提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因公司尚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国信证券不得出售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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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间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减持主体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股权融资引起的被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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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前后股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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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新疆嘉酿减持行为属于在国信证券的股票融资引起的被动减持。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否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1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合同纠纷案与债权人浙商银行达成的和解有新的进展,并于2021年10月21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的书面通知,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事项系浙商银行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提起仲裁,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24日、9月26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经协商一致,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与债权人浙商银行就合同纠纷案件已达成和解并签署相关协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9月7日、9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
二、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条款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程宗玉
被申请人二:刘衡(程宗玉配偶)
鉴于:
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宗玉、刘衡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宗玉、刘衡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裁定审核流程耗时等客观原因,《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相关事项无法在约定日期前达成。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就《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中部分约定事项作以下变更:
1、《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条款第3条第2款约定的:
“质押融资及还款操作最迟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变更为:
“质押融资及还款操作最迟应当在2021年10月23日前完成。”
2、《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条款第4条约定的:
“4.本协议所涉还款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先偿还本金后偿还本金对应收益。如2021年9月30日前被申请人所欠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仍未全部清偿,被申请人须在2021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人补足差额部分,清偿全部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变更为:
“4. 本协议所涉还款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先偿还本金后偿还本金对应收益。如2021年10月23日前被申请人所欠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仍未全部清偿,被申请人须在2021年10月26日前向申请人补足差额部分,清偿全部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
3、《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条款第5条约定的:
“如2021年10月20日前被申请人已清偿全部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申请人自愿减免被申请人在本案案涉业务项下因违约、延迟支付本金及利息等原因产生的全部违约金(具体减免金额以全部本息清偿之日实际发生的违约金金额为准),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剩余冻结的名家汇股票。”变更为:
“如2021年10月26日前被申请人已清偿全部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申请人自愿减免被申请人在本案案涉业务项下因违约、延迟支付本金及利息等原因产生的全部违约金(具体减免金额以全部本息清偿之日实际发生的违约金金额为准),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剩余冻结的名家汇股票。”
4、本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与《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未约定之事项,则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条款履行。
5、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各执贰份,人民法院备份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
本次和解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对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执行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