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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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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具体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含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77,707,396.19元、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35,772,585.29元、三代手续费返还2,293,755.23元,合计115,773,736.71元。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1-9月)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2021年1-9月,公司实现水泥产量1,479.06万吨、销量1,458.84万吨,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5.53%、19.36%;得益于水泥销量的同比增长,实现营业收入524,173.25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了12.11%;受水泥平均销售价格下降及平均销售成本上升的影响,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1,237.88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下降了4.74%。

粤东区域市场水泥价格从年初开始继续低位运行,二季度冲高回落,三季度在能耗双控和限电情况下,供给收紧,水泥价格自9月初开始快速上升,整体上看,前三季度水泥销售价格低于上年同期,今年1-9月公司水泥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了4.17%;受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水泥平均销售成本较上年同期上升了6.58%;公司综合毛利率为36.80%,同比下降了6.06个百分点,水泥产品盈利水平有所下滑,使得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小幅下降。

报表项目变动分析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原因 单位:万元

2.利润表项目变动原因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原因 单位:万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何坤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赖宏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邓育红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何坤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赖宏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邓育红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33 证券简称:塔牌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6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21-069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湖州风林火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林火山”)通知,风林火山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于近日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现将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2018年11月23日和2018年11月29日,风林火山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48,000,000股和4,000,000质押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资产”)用于融资。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27日和2018年12月1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

2019年6月21日,风林火山已将其质押给中原资产的部分股份8,520,000股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25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

2020年7月17日,风林火山已将其质押给中原资产的部分股份7,727,803股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20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2020年8月10日,风林火山已将其质押给中原资产的部分股份2,200,000股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13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2020年11月20日,风林火山已将其质押给中原资产的部分股份7,552,197股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1月27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2021年3月4日和2021年3月8日,风林火山已将其质押给中原资产的部分股份6,470,000股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1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2021年3月10日,风林火山已将其质押给中原资产的部分股份3,245,100股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6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2021年7月19日,风林火山又将其质押给中原资产的部分股份2,875,000股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22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2021年10月11日,风林火山又将其质押给中原资产的部分股份7,556,334股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13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2021年10月18日,风林火山又将其质押给中原资产的部分股份1,853,566股和4,000,000股进行了解除质押。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风林火山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风林火山持有本公司股票57,023,3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11.74%,累计质押股份24,6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3.1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5.06%。

风林火山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所持股票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风林火山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予以应对。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1095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市轨道集团”或“甲方”)经友好协商,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实现合作共赢,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

2、本协议仅为双方达成的战略合作框架性文件,为双方后续推进相关业务方面的具体合作奠定了基础。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业务,需双方另行签订具体协议进行约定。对于本协议所涉及业务履行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2021年度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

注册资本:535,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项目策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资源开发;系统设备租赁、销售;轨道交通沿线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及管理;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城市基础设计及咨询;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82961L

公司与市轨道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基本原则:

鉴于“目标一致、互利共赢、同创共享”的合作思路,充分发挥国有资本联合、资源共享的优势,围绕合作内容,加强轨道附属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推动合肥TOD模式的建立与创新,不断提升省会城市轨道交通品牌形象和行业影响力。

(二)合作主要内容:

甲方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梳理轨道交通规划及在建线路沿线场站土地等多种可开发资源,拓展轨道交通TOD开发引领的土地综合利用,并积极探索与乙方在地产开发、项目代建、物业管理、租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乙方将发挥其专业及资源优势,在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等方面对甲方予以支持,向甲方持续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甲乙双方通过整合资源优势、强强联合,在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地下空间、车辆段上盖物业等资源的开发经营方面展开全方位战略合作,共同探索打造地铁TOD示范项目,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形态、提升城市能级。

三、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合肥作为国家级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城市,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站在合肥发展新阶段,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模式)作为新驱动,集约土地复合利用,融合城市发展功能,实现城市空间品质提升,高效促进产业生态圈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是实现“五高地一示范”这个时代课题的必然选择。

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地下空间、车辆段上盖物业等资源的开发经营,是合肥市轨道集团核心业务之一。市轨道集团一直倡导TOD模式,即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目前,合肥共有轨道4号线、5号线北段、1号线三期以及2、3、4号线延长线、6、7、8号线一期工程等9条线路在建,建设总长170.89公里,预计“十四五”期末合肥轨道交通建成及在建总里程将突破590公里,至2035年合肥轨道交通运营建设里程将达到1200公里。根据上述轨道交通线路建设预估,合肥轨道交通沿线新增场站开发用地面积将超过5000亩,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公司与市轨道集团强强联手,就合肥市轨道附属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持续开展广泛而深入合作的重要成果。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确立,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有利于丰富公司业务范围;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双方资源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述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双方达成的战略合作框架性文件,为双方后续推进相关业务方面的具体合作奠定了基础。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业务,需双方另行签订具体协议进行约定。对于本协议所涉及业务履行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市轨道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0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7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了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股东邢博越发来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30号)

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问题:

(一) 2020年6月,邢博越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但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在2020年7月、9月披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均未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2020年9月18日,邢博越及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披露《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后,上述四人继续增持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至2020年12月增持比例达到5%,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1年8月17日才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一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31号)

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一坚:

经查,2020年6月,你公司与邢博越签订《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未及时告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吴一坚作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一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吴一坚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股东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分别向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博越下发《提示函》,提示各方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履行股东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奥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悦投资”)告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补充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补充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前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注: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由18,080万股变为23,504万股,质押股数由365万股变为474.5万股。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由18,080万股变为23,504万股,奥悦投资持股数量由1,000万股变为1,300万股;深圳奥海持股数量由8,400万股变为10,920万股;刘蕾持股数量由2,400万股变为3,120万股;刘旭持股数量由1,200万股变为1,560万股;奥鑫投资持股数量由200万股变为260万股。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奥海”,深圳市奥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奥鑫投资”。

二、其他说明

1、本次质押用途为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奥悦投资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奥悦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述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质押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