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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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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刘晓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银彬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博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刘晓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银彬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博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刘晓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银彬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博

(二)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0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于2021年10月12日、会议补充通知和相关材料于2021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总经理刘骞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一一日常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于2021年10月25日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特拟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处于代理状态,为增强公司治理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现提议聘任财务总监王银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王银彬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拟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1年10月22日,以5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7名激励对象授予9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刘晓春、吕浩平、刘骞峰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本次授予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2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王银彬先生简历见附件)。

王银彬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银彬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经审查王银彬先生的经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董事会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系出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王银彬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银彬先生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副71号

联系电话:029-68669089-8709

传真号码:029-68669076

电子邮箱:securities@xarlm.com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王银彬先生简历

王银彬,男,1975年10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专业,本科,会计师。1995年至1996年,任农行陕西扶风支行东关分理处储蓄员;1996年至2000年,任惠州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科长;2000年至2004年,任深圳新丰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04年至2015年8月,历任西安瑞联近代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财务负责人,2015年8月至今,任瑞联新材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王银彬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72,2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454%,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银彬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与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3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年10月22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93.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3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以5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9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会的委托,独立董事肖宝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10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0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56)。

4、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年10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8)。

5、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任一以下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1年10月22日,并同意以5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7名激励对象授予9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0月22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1年10月22日,并同意以5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7名激励对象授予9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1年10月22日,并同意以5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7名激励对象授予9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10月22日

2、首次授予数量:93.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33%

3、首次授予人数:187人

4、首次授予价格:53.30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归属安排及归属后的禁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1年10月22日,并同意以5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7名激励对象授予9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首次授予日2021年10月2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93.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5.35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授予日起至每期首个可归属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4.47%、17.63%、18.15%、18.23%(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收益率:1.50%、2.10%、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30%(采用公司最近1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5.6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且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4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于2021年10月12日、会议补充通知和相关材料于2021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赫雪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已对《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未发生任一以下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0月22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1年10月22日,并同意以5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7名激励对象授予9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本次授予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1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