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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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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2021-07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推选董事长周庭坚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周庭坚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新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关联方违规担保问题解决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相伟、陈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21-073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10月 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88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许俊飞、周庭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具体如下:

2021年4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0年年报的同时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9年年报,调减净利润约7.2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36.89%;调减净资产约7.2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31.29%。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报,同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修正公告》,经修正后,调减2019年净利润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5.38%;调减2019 年净资产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9.13%。此次修正同时影响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数据,调减2020免净利润约6.15亿元,占2020年净利润的89.08%。

公司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2019年年报出具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德松,财务总监许俊飞,2020年年报出具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周庭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德松、许俊飞、周庭坚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发布信息,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全部内容,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要求积极组织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