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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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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注:在计算本年度前3季度研发投入时包含已转为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2,084,824.85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轩景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桂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詹桂华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轩景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桂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詹桂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轩景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桂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詹桂华

(二)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1-047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夏国新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胡咏梅女士及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柳

木华先生、杨金纯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薇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所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嘉欣、付青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1-046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上海百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

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概述: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上海百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秋网络”)将进行股权转让,公司放弃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对百秋网络的优先购买权。

● 风险提示:本次事项存在多个相关方,事项成功有赖于各方履约及密切合作,能否最终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履行程序: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上海百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同意百秋网络原股东宁波保税区峰上观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峰尚”)将其持有的百秋网络全部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扬州晨壹高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壹”)、张春燕以及老股东赵玲(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公司放弃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对百秋网络的优先购买权。各相关方同步签署《关于上海百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协议”)等相关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以人民币40亿元(百秋网络分配9,000万元红利前)作为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百秋网络估值,峰尚以合计人民币162,862,622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将其持有的合计百秋网络人民币55,354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晨壹、张春燕和赵玲。具体安排如下: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及其他具有对百秋网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权转让中,晨壹、张春燕和赵玲均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上海百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夏国新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刘树祥先生因同时担任百秋网络的董事,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了前述议案的表决。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百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成立日期:2010年9月16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681室

5、法定代表人:刘志成

6、注册资本:人民币132.8903万元

7、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服装服饰、日用百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二)业务情况

百秋网络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全渠道运营服务商,业务渠道涵盖线上与线下品牌运营。百秋网络旗下子公司专注于美和时尚的垂直领域,业务范围覆盖高端服饰、皮具配饰、珠宝腕表、箱包、鞋履、美妆等品类,为品牌提供从品牌咨询、数字营销、全渠道店铺运营、IT解决方案、仓储物流到高端客服的全链路、全渠道一站式服务。

(三)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2018-2020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四)股权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百秋网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28,903元,各股东出资及持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百秋网络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1,328,903元,峰尚不再为百秋网络股东,晨壹与张春燕成为百秋网络新股东。各股东出资及持股的情况变更为如下:

百秋网络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三、本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峰尚、晨壹、张春燕、赵玲;

2、百秋网络。

(二)支付方式及期限

晨壹、张春燕、赵玲根据本次协议的约定于本次协议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峰尚一次性支付其应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三)协议生效条件

本次协议自各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适当签署且加盖公章(如适用)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事项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有助于百秋网络进一步优化其股权结构,有利于其未来经营发展。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百秋网络的持股情况及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1-081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114次工作会议对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1-080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共计253,925股,共涉及股权激励对象8名,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9,317,981.00元。回购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瞿伟等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725股和预留授予的瞿伟等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200股,合计回购注销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6,925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周炳涛等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7,000股。本次总计回购注销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3,92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2021年8月30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自2021年8月30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1、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

(1)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瞿伟等5人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周炳涛等3人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说明

2021年6月18日,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572,544,0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6,272,012.50元(含税)。

1、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1)派息

P=P0 – 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根据本计划需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1)派息

P=P0 – 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1为13.90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1=13.90 - 0.50 = 13.40元/股。

调整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2为20.58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2=20.58 - 0.50 = 20.08元/股。

调整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3为44.49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3=44.49 - 0.50 = 43.99元/股。

3、回购资金来源

回购资金总额为9,317,981.0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瞿伟等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725股和预留授予的瞿伟等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200股,合计回购注销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6,925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周炳涛等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7,000股。本次总计回购注销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3,925股。

(四)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255069),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3,925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2021年10月28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72,277,800股变更为572,023,875股,公司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72,277,800股变更为572,023,875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72,277,800元变更为人民币572,023,875元。具体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9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2019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六、上网公告附件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