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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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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石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春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本期利润下降原因为:①公司母公司铸件产品成本上涨,主要原材废钢单价较去年年底增幅30%,合金材料较去年底普遍增幅50%以上,如钼铁单价从9.8万元/吨增涨到15.4万元/吨,镍板单价从11.6万元/吨增涨到13万元/吨,微铬单价从1.1万元/吨涨到1.8万元/吨,低铬单价从1.1万元/吨涨到1.7万元/吨等,致使部分产品出现亏损现象。②母公司铸件产品出口收入增幅17%,主要为三菱产品增多所致。但三菱产品整体质量要求极高,致使公司在后道挖缺补焊、探伤、热处理等工序增加了材料、人工及能源的消耗。③母公司与GE 轨道执行的为框架协议,所以虽然原材料上涨,但目前仍执行原合同价格,同时与年初相比汇率下降,从6.52下降至6.46,导致在出口确认收入时的金额减少,多方面原因导致GE 轨道产品毛利下浮较多,目前公司正积极与GE沟通产品涨价事宜。④天然气单价上涨,从年初2.2元/立涨到2.5元/立。天然气价格上涨导致热处理费用增多。

按目前市场走势,原材料及能源价格将延续上涨势头,导致公司生产成本增加,其价格上涨传递到终端产品有滞后性,增加了公司铸钢件业务经营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石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健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春玉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石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健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春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石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健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春玉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上接157版)

注: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15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51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56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及5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到期为15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209.24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5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70.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三)《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联合光电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联合光电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5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原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10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6.9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至156人,股票期权授予总数量调整为523.10万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523.10万份。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原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以上1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9万份。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注销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以上1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6.9万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3.50万股。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7.55元/股。

3、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总金额为26.425万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较好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29人,注册会计师1,7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00人。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23.7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1.1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5.36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实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431家,收费总额4.61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0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1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9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郭晋龙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许志扬先生,199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9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永德先生,200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超过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信永中和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认可信永中和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为公司做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坚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财务审计的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1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