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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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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2021-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09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40,362,889.6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017,719,999.2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四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92),本次公告为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三的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初24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1)桂01执保61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140,362,889.6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017,719,999.2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三: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宁分行”)

被告:广西澄星(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澄星股份(被告三)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的时间: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9日、10月25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澄星、澄星集团、澄星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生银行公司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自愿以其资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且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广西澄星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澄星集团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三、查封、冻结澄星股份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四、上述三项实际查封、冻结财产的总价值以40068666.67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8月25日,公司收到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澄星向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0.00元,利息18,666.6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24日,最终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广西澄星向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00元;3、判令被告二澄星集团、被告三澄星股份对被告一广西澄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为实现债权,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对被告广西澄星提供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04、0006305、0006306、0006307号位于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勒沟东大街南面,临港大道西面、海豚路东面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5、判令为实现债权,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对被告广西澄星提供的编号为45072020009457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6、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DB1900000063351号),被告一将其享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勒沟东大街南面、临海大道西面、海豚路东面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钦国用(2016)第D0010号)及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给原告,为被告一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发生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前述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后,进行了不动产产权登记。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4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DB190000006335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被告一以竣工后厂房及不动产继续提供按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一再次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了新的抵押权证: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07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08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09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10号。

202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于签订了编号为DB1900000063351-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机器设备为债权发生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1.5亿元的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了编号为45072020009457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DB20000000702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发生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DB20000000702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发生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2000000122164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5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6%,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告一发放了4000万元贷款。

根据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要素表第27条及该合同第12.1.8和12.2条规定,当保证人被告二或三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对原告贷款安全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甲方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目前被告二、被告三负债巨大,已经不具备为被告一担保的能力,具体为:

被告二涉及各类案件纠纷金额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仅已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标的总额已达3,695,808,882元,其中有2个案件因无法执行而终本,另有2个案件将被告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告三,根据其2020年年报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三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476,148,123.24元。根据2021年4月30日的公告显示,被告三大量资金(2,177,601,311.04元)被被告二及其关联公司大量占用,被告三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并已调整为ST股。此外,被告三也涉及多起重大诉讼。

原告了解担保人被告二、三上述情况后,曾书面催告被告一要求补足担保,但被告一却未有任何答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金融资产保值,提前宣布贷款到期,要求被告一偿还40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要求被告二、三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于合同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最新进展

2021年10月9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桂01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2021)桂01民初24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广西澄星尚欠民生银行股份南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4000万元,自2021年9月21日后至2021年10月7日利息105777.7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7日止,以后顺延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确认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对广西澄星名下编号为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307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306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305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304号的房产及对应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对广西澄星名下424项/台/套机器设备(具体设备明细见附后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广西澄星按下列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和利息:

(一)本金还款计划

1、2021年10月15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

具体操作:广西澄星自筹资金500万元转入其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开立的一般户(账号:694111407),在确认账户内存入该笔资金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法院申请解封广西澄星名下所有账户。解封广西澄星名下所有账户后,广西澄星同意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从一般户中直接扣划账户内全部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同时广西澄星从解封的其它账户向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转账500万元(暂定金额,加上前次转入的500万元合计为100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经过上述操作,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共收到1000万元还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封澄星股份名下所有账户。

2、2022年6月30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

3、2022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

(二)利息计算方法

1、广西澄星应于2021年10月15日之前将欠付利息、罚息149333.33元全额支付;

2、广西澄星应于每月21日支付当期利息,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本案受理费121071.5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70000元,由广西澄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民生银行南宁分行。

六、广西澄星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任何还款义务,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就以上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广西澄星除需按第四条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承担罚息、执行阶段律师费【按照原告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编号CMBC-HT-746(中介机构2020)的《外部律师委托代理协议》)的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计算执行阶段的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

七、澄星集团、澄星股份就广西澄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澄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桂01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澄星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澄星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694111407号及631117971号账户、桂林银行660000009185200013-000156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20740401040013562号及20740414040000455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2115590109300003208号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澄星中国民生银行694111407号及631117971号账户、桂林银行660000009185200013-000156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20740401040013562号及20740414040000455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2115590109300003208号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四)最新进展

2021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初24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1)桂01执保61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澄星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桂01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名下的中国银行541758198769号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名下的中国银行541758198769号的账户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办理民生银行南宁银行与澄星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依申请人的申请,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2021年10月19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协助解除本院对澄星股份在中国银行账户541758198769存款40068666.67元为限的冻结。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处于履行调解书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