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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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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64版)

2021-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64版)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实际控制人减少相关情况

(一)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1年10月25日,李有财(以下简称“甲方”)、刘作斌(以下简称“乙方”)二人共同签署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本次《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乙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在于共同控制星云股份,并在星云股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意思一致的表决。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在星云股份的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并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其中任何一方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星云股份的股票:

(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建议权、质询权;

(3)行使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4)行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5)各方在担任星云股份的董事期间,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应采取一致行动,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在星云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前,甲、乙双方应当就董事会、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按该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情况下);如甲、乙双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并按照甲方作出的决定执行,且按照甲方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阻挠、拒绝或拖延执行。

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包括个人、企业或经济组织)签署有关星云股份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也不得谋求与他人(包括个人、企业或经济组织)采取一致行动。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各方可以就是否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或续签等相关事宜进行积极磋商。当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时,如各方未能就本协议有效期限的延长或续签事宜达成一致的,本协议即行终止失效,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即行终止。

3、各方承诺:其作为一致行动人及共同的实际控制人在星云股份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董事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实施损害星云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会干预星云股份的规范运作。

4、甲方、乙方各自声明并承诺如下:

(1)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签署本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愿意遵守和履行本协议。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书。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7、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同意,诉讼由星云股份住所地的有权人民法院管辖。

8、其他

(1)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解决。

(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由星云股份存档备查,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江美珠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由李有财、刘作斌二人共同控制,李有财、刘作斌二人合计持有公司26.33%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实际控制人减少对公司的影响

1、李有财、刘作斌二人以协议方式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李有财、刘作斌二人合计持有公司26.33%的股份,上述二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3、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实质性影响,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4、李有财、刘作斌二人将继续履行各自尚未完成的承诺。

四、其他说明

1、李有财、刘作斌、江美珠三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李有财、刘作斌、江美珠三人在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均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并将继续履行各自尚未完成的相关承诺。

3、江美珠承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减少之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李有财先生、刘作斌先生和江美珠女士三人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是上述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于2021年10月24日终止失效,李有财先生、刘作斌先生和江美珠女士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李有财先生和刘作斌先生二人于2021年10月25日签署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该协议是上述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李有财先生和刘作斌先生二人签署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生效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先生和刘作斌先生。

六、备查文件

1、李有财、刘作斌、江美珠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2、李有财、刘作斌于2021年10月25日签署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3、江美珠于2021年10月25日签署的《承诺函》;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减少之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