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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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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

2021-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3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层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4.00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投资期限自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一、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相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上述协议方无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所选择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产品,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该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保持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即时报交易所备案或者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27000万元,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授权额度,具体情况见下表:

说明:序号2已于2021年9月22日到期,已收回本息,取得收益56万元;序号3已于2021年10月25日到期,已收回本息,取得收益27.56万元。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一是公司对销售折让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于2019年12月31日确认对SIMPLO TECHNOLLGY CO.LTD 2019年度的销售折让额为194.28万元。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折让事项冲减了2020年的销售收入。该

事项导致维科电池2019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多确认194.28万元和156.88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少确认194.28万元和156.88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第七条的规定。二是公司对销售退回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及时。2019年12月,维科电池2019年度销售的部分商品发生退货。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退回冲减了2020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而未冲回2019年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维科电池2019年净利润多确认16.41万元,2020年净利润少确认16.41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多计173.29万元和152.90万元,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少计173.29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2.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截至2019年末和2020年4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含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逾期金额分别为5,012.11万元和5,263.35万元,且该客户的经营状况存在持续恶化的情况。公司仅对该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分别按5.00%、4.0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条的规定。

3.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2019年度,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采用赊销模式进行销售,但其并未对该客户信用评级,也无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文件。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第二款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杨东文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薛春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方案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方案。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将督促有关各方及时按照相关利润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义务。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拟定上述多计入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的152.90万元由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按利润补偿协议予以追加补偿。追加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2、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的问题,公司将对应收货款逾期客户的经营情况加强跟踪了解和分析;公司财务人员也会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的深入学习。

3.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排查每个客户的信用评级,及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切实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对公司销售人员进行相关的内控教育和警示。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