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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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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2021-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1一076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于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11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6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关于SHEN DX20170235、236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20】D168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恢复审理。

2020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1.6亿元。

2020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6575号、(2020)粤03执6576号、(2020)粤03执6577号。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同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并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6575号、(2020)粤03执6576号、(2020)粤03执6577号。

2021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576、6577号之一),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3执恢52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恢527号)等相关法院文件。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20】D78号仲裁裁决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6577号)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恢525号)等相关法院文件。公司就吴海萌前述两案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法院已受理。

2021年7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特825、826号)等相关法院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全新好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D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一、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裁决案件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恢1031号)等法院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申请执行人吴海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本金51,950,258.87元及利息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2021)粤执恢525号案件执行。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轮候查封的现代之窗大厦B座13M商品房【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0367号】70%份额以清偿债务。

关于涉及吴海萌华南国仲深裁【2020】D78号裁决及王沛雁案件进展,公司暂未收到法院文件。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前述案件已按前期签订的《和解协议》计提损失,轮候查封暂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拟拍卖的现代之窗大厦B座13M商品房面积为50.21平方米,账面价值17.78万元,公司作为员工宿舍未对外出租。拍卖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构成影响。如轮候查封的其他房产进一步被强制执行,将可能影响公司房屋租赁业务开展,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1一077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于2018年2月7日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送达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2018年5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关于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说明》及《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相关方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北京泓钧将所持4685.85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同时《协议》3.2.4条约定“若全新好因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双方一致同意且北京泓钧授权汉富控股立即从1.59亿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

《协议》签署后,汉富控股累计向北京泓钧质押其持有公司的股份45,000,12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9%,用途为担保支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尾款1.59亿元及违约金(如有)等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款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及《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2019年4月29日,汉富控股出具了《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2020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公司认为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签署《协议》及汉富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对于自身设定的义务明确清楚。基于《协议》、《承诺函》的内容,两被告作为股权交易利益方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共同承诺对上市公司涉诉案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遵守其承诺,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现公司已因谢楚安(2016)深仲受字第2123号仲裁案件,向谢楚安支付金额39,449,653.16元,相关案件的实际损失已经产生,被告汉富控股履行该部分损失赔偿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汉富控股及北京泓钧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3.2.4条款有效;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有效;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续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由法务部转交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初696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案件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上诉。如最终公司未能胜诉,公司需追加损失计提,进而对财务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