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35版)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是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修改原制度第九条
原为: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现修改为: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修改原制度第二十一条
原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修改原制度第二十四条
原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六)修改原制度第二十七条
原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如下:
(一)修改原制度第一条
原为: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修改原制度第五条
原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现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三)修改原制度第六条
原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现修改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四)修改原制度第七条
原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各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现修改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修改原制度第十四条
原为: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后,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后,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3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第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二届第六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5日以送达、传真和邮件等形式发给各位监事,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监事会主席陈继忠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监事陈亚春先生委托监事赵凤利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4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2021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十二届第六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建材产业经营需要,预计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公司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发生日常关联交易39,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诚
注册资本:5,299,302,579 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 39 号
经营范围:水泥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水泥及辅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出口、进口;建筑用骨料、砂石的生产、销售等
关联关系:截至2021年 10 月 8 日,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的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价格为原则,交易价格以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并参照市场上同类交易的价格确定。
四、关联方履约能力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具有履约能力。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Ο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6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征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一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净月区永兴街道永新村靠边王屯的亚泰新城饭店项目地上附属物,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928.54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为152,841,924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征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一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净月区永兴街道永新村靠边王屯的亚泰新城饭店项目地上附属物,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928.54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为152,841,924元。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
公司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征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一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净月区永兴街道永新村靠边王屯的亚泰新城饭店项目地上附属物,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928.54平方米。
上述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根据吉林启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启元评报字[2021]第001-2Y-GQ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价值时点 2021 年4月1日,采用成本法估价后,交易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52,841,924元。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
乙方: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标的物及补偿金额
甲方征收乙方位于长春市净月区永兴街道永新村靠边王屯的亚泰新城饭店项目地上附属物,货币补偿金额为152,841,924元。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十五日内,乙方应将房屋及附属物搬迁完毕,并交甲方验收。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经初步测算,房屋及附属物搬迁完成后,预计将增加公司净利润约4,200万元(此数据未经审计,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二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
(二)吉林启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启元评报字[2021]第001-2Y-GQ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注1:货币资金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28.66%,主要原因:报告期使用年初资金偿还所欠供应商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款及预收客户货款减少所致。
注2:应收账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98.49%,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产品销售赊销较少,年初客户所欠货款部分收回所致。
注3:预付款项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36.60%,主要原因:报告期陆续收到供应商供应材料及预付电费减少所致。
注4:其他应收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37.8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终止安徽地区矿产资源整合项目,投资诚意金收回所致。
注5:存货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53.41%,主要原因:报告期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减少所致。
注6:使用权资产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100.0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租赁的办公楼(租期: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相关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所致。
注7:应付账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36.60%,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年初所欠供应商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款所致。
注8:应交税费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68.32%,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年初所欠税款所致。
注9:合同负债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37.54%,其他流动负债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36.98%,主要原因:报告期预收客户货款减少所致。
注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257.28%,主要原因:报告期1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应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增加所致。
注11:长期借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100.00%,主要原因:报告期长期借款提前偿还所致。
注12:租赁负债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100.0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超过一年的租赁负债在此项目列报所致。
注13:营业收入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166.35%,营业成本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146.36%,
税金及附加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123.0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子公司银漫矿业复产、乾金达矿业投产,公司主营矿产品产销量同比增加所致。
注14:管理费用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37.21%,主要原因:报告期职工薪酬、植被恢复及停工期间劳务费同比增加所致。
注15:投资收益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54.24%,主要原因:报告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收入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同比增加所致。
注16: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275.19%,主要原因: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同比减少所致。
注17:资产处置收益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102.92%,主要原因:报告期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同比增加所致。
注18:营业外支出本期数较上期数减少39.87%,主要原因:报告期税收滞纳金同比减少所致。
注19:营业利润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533.73%,利润总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390.76%,所得税费用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1721.7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319.72%,主要原因:公司子公司银漫矿业复产、乾金达矿业投产,主营矿产品产销量同比大幅增加,营业收入同比增加所致。
注2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88.3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主营矿产品产销量同比大幅增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注2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减少74.8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注2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减少68.16%,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偿还银行借款,银行借款余额同比下降所致。
注2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本期数较上期数增加25.60%,主要原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控股股东重整事项
2019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兴业集团的告知书,告知书称兴业集团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中院”或“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内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裁定受理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以兴业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兴业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自此,兴业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4月26日,赤峰中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兴业集团重整的管理人。2020年7月23日,赤峰中院作出(2019)内04破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兴业集团、玉龙国宾馆、布敦银根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2020年11月18日,兴业集团、玉龙国宾馆、布敦银根等三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及委员会委员选任议案》、《财产管理方案》。2021年4月21日,赤峰中院作出(2019)内04破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兴业集团、玉龙国宾馆、布敦银根实质合并重整之日起三个月不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
2021年8月18日,召开了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审议表决了《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附件。
2021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本次重整管理人发来的《关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初次表决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初次表决结果: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及其他法定优先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兴业集团下一步将根据有关规定,与有财产担保及其他法定优先权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并进行再次表决,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本事项的具体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9日、2020年4月28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4月24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9月17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64)、《兴业矿业: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1)、《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4)、《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7)、《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4)、《兴业矿业: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7)、《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84)。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吉兴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永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艳松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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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吉兴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永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艳松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不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原因说明
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均为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租赁,根据新租赁准则规定选择进行简化处理,公司不涉及对2021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进行调整。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1-89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