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
◎记者 韩宋辉 ○编辑 陈羽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针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随意调节等焦点问题,《办法》从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上进行了明确及细化,堵住了漏洞,补足了监管制度短板。
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等,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提取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应对未来赔付等支出而提存一笔资金。合理的准备金提取至关重要,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盈利能力评估等多个方面。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总结提炼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制度进行了梳理,集中体现在《办法》中。据银保监会披露的前三季度经营数据计算,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占行业总保费收入近46%。《办法》的实施将对市场上近一半的保险业务活动产生影响,覆盖所有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当时,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市场环境也比较简单,《试行办法》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而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缺失。
业内人士介绍,长期以来,一些保险公司利用管理不健全,在实际经营中通过随意调节准备金调控利润,并影响偿付能力计量的准确性。近年来的监管通报中常有提及,个别保险公司公司准备金提取不足、总公司本级留存准备金,形成较大不利偏差,不仅扭曲了监管部门对公司保单业务质量的判断,又积累了赔付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增加内控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的调整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的,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机构审议。保险公司应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不得违规调整分支机构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总公司不直接经营业务的,不得在总公司本级留存准备金。
为了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办法》增加了监督管理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一方面《办法》使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与会计准则及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做到了协调统一,为保险公司的非寿险准备金评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办法》补齐了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