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人民币货款9,440,500 元及利息。2018年6月8日,公司接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由于执行过程中广大信息未能按照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且广大信息的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尚安数码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目前,案件尚在进行中。
相关公告于2014年6月5日、2015年4月25日、2016 年3月23日、2017年12月30日、2018年5月5日、2018年6月9日、2019年7月26日、2020年6月6日、2020年9月2日、2020年12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公司与西藏智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为仲裁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多付的工程款1,907.8231万元,支付违约金305.235万元。2021年3月,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黎博建设向国电南自返还代付款人民币980万元、返还超付工程款人民币432.04532万元,黎博建设承担仲裁费69,299元及鉴定费157,500元并一次性支付给国电南自。2021年5月,西藏智黎向南京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21年5月,南京中院裁定驳回西藏智黎的申请。2021年6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21年6月,黎博建设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目前,案件尚在进行中。
相关公告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公司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涉案金额为工程款512.5万元及违约金。
目前,案件处于进行中。
相关公告于2017年6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公司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涉案金额为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
目前,本案件再审已审结,案件尚在执行中。
相关公告于2017年6月3日、2018年 1月27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29日、2018年8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公司因与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工程合同纠纷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涉案金额为工程款2732.65万元及利息。公司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相关公告于2017年11月25日、2018年1月19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8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公司因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及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加入两被申请人诉讼中。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 3360万元,延期付款利息398.37万元。公司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的《民事判决书》。
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相关公告于2017年11月25日、2018年8月30日、2019年3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公司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城乡电网公司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项人民币3,251.25万元及利息。公司已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因安徽建拓未能履行生效调解书条款,城乡电网与安徽建拓、及安徽建拓股东苏州华天国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合知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计提减值,相关事项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终结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目前,案件尚在执行中。
相关公告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8、公司与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为仲裁申请人,涉案金额为设备和工程款83,670,738.8元及利息,律师费90万元,差旅费5万元。公司已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调解书》,就此案件双方达成调解。
目前,《调解书》尚在履行中。
相关公告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12月5日、2019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9、公司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南自成套为原告,涉案金额为货款人民币10,0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目前,案件尚在执行中。
相关公告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9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0、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货款29,732,870.42元及违约金。2021年8月23日,镇江协鑫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目前,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中。
相关公告于2020年6月20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1、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货款7,245,293.82元及违约金。
目前,案件已完结。
相关公告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10月28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2、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涉案金额为材料款8,591,39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7,779元。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尚在进行中。
相关公告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8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王凤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文 会计机构负责人:薛红丽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王凤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文 会计机构负责人:薛红丽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王凤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文 会计机构负责人:薛红丽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046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应发议案和表决票9份,实际收回表决票9份。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统计,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同意《关于经海林先生辞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的议案》;
同意票为 9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经海林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分工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经海林先生辞去总法律顾问职务的申请,经海林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经海林先生辞去总法律顾问职务后,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
独立董事意见为:
1、我们同意经海林先生辞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的申请。
2、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详见《关于经海林先生辞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的公告》。
(二)同意《关于聘任王茹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职务的议案》;
同意票为 9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聘任王茹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任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任期截止日与本届董事会任期截止日相同。
独立董事意见为:
1、我们同意聘任王茹女士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职务。
2、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没有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上述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3、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茹女士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附王茹女士简历:
王茹女士,1975年11月出生,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
学位,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办、薪资考核主管,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总经办副主任兼公司团委书记,总经办主任兼公司团委书
记、机关党总支书记,南京国电南自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党总支书记,直属机
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主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派.驻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纪检组副组长、组长、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代主席、工会主席。现任: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详见《关于聘任王茹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职务的公告》。
(三)同意《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票为 9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同意《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
同意票为 9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建引领,保持战略定力,突出发展理念,深化创新驱动,注重产业协同,聚焦“5+2”产业体系,推进向智能化、数字化、自主化、国际化转型,积极向新技术、新专业、新产品、新市场方向拓展,以创一流为导向,以体制机制调整为着力点,以对标管理提升为支撑,注重向科技型市场化国有企业转变,提高治企能力,增强管理效能,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努力建成行业领先、国际一流、受人尊重的高科技上市公司。
(五)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 9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意见为:
1、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此次《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并同意将章程修改事项在董事会
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六)同意《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为 9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意见为:
1、本次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此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制定,并同意将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21年10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七)同意《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票为 9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同意公司董事会在2021年12月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为确保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第49条之规定,现指定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8号,国电南自(浦口)高新科技园1号报告厅。
详见《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04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应发议案和表决票3份,实际收回表决票3份。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统计,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同意《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季报格式》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后,认为: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一048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经海林
先生辞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经海林先生辞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的议案》。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经海林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分工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经海林先生辞去总法律顾问职务的申请,经海林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经海林先生辞去总法律顾问职务后,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经海林先生在公司担任总法律顾问职务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独立董事意见为:
1、我们同意经海林先生辞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的申请。
2、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049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王茹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法律顾问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茹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职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聘任王茹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任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任期截止日与本届董事会任期截止日相同。
独立董事意见为:
1、我们同意聘任王茹女士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职务。
2、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没有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上述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3、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茹女士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附王茹女士简历:
王茹女士,1975年11月出生,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
学位,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办、薪资考核主管,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总经办副主任兼公司团委书记,总经办主任兼公司团委书
记、机关党总支书记,南京国电南自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党总支书记,直属机
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主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派.驻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纪检组副组长、组长、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代主席、工会主席。现任: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050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原第二条: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修改为:第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原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四、原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8OO万股。公司成立时向独家发起人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发行780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4000万股。
……
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8OO万股。公司成立时向独家发起人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现已更名为:华电集团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780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4000万股。
……
五、原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六、原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实施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侵占资产。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
公司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实施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侵占资产。
七、原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修改为: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八、原第八十四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改为 第八十四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九、原第九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为: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十、原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十一、原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由不少于9名、不多于1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当届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5名,内部董事4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当届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设职工董事1人。
十二、原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并决定其报酬、业绩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
十三、原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可以制定授权决策方案和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及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
十四、原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任期聘任协议、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
……
十五、原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原第一百六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
十七、原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修改为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八、原第十章第二节:内部审计
修改为第二节:内部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九、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工作管理部门,配齐配强法务工作人员,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二十、新增:第十一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二十一、新增: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二十二、新增: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二十三、新增: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市场化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机制,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本章程其他条款及援引条款序号将由于新增条款而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依据上述修改内容制作的《公司章程》将正式生效,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公告编号:2021-05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9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8号,国电南自(浦口)高新科技园1号报告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9日
至2021年12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凡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身或委托代理人)请在2021年12月7日(星期二)下午4:00前进行登记;
2、凡出席会议的股东(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授权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请在公告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3、会议登记时间2021年12月3日至12月7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4:00;
4、会议登记地址: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8号H楼三层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5-83410173 ;025-83537368
传真:025-83410871
邮编:210032
联系人:周茜 陈洁
六、其他事项
1、会议为期半天,出席者住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现场会议地址: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8 号,国电南自(浦口)高新科技园1 号报告厅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052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并经2018年9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不超过4亿元中期票据。
2019年11月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9]MTN66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注册,注册金额为4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
相关公告详见2018年8月25日,2018年9月21日、2019年11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上述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注册额度到期,经综合考虑市场整体环境和公司的融资结构情况,经充分沟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中期票据发行事项。本次终止发行中期票据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