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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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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裕资本与江苏苏豪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公告

2021-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1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裕资本与江苏苏豪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恒裕资本收购江苏苏豪所持有华联集团3.1858%的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恒裕资本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华联集团的股权将由目前的54.9573%增加至58.1431%。

2.恒裕集团于2021年9月18日与华侨城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拟由恒裕集团或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华侨城集团持有的华联集团12.0842%股权。华侨城集团转让华联集团12.0842%股权项目已于2021年10月14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式披露,挂牌至2021年11月10日。截至目前,恒裕集团与华侨城集团的股权转让事项正在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必要程序,双方尚未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不确定性。

3.恒裕方收购华侨城集团持有的华联集团股权完成后,合计将持有华联集团70.2273%股权。恒裕方将成为华联集团实际控制人,并间接成为华联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4.关于后续可能触及要约收购及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安排,请查阅本公司2021年9月22日披露的《关于恒裕集团与华侨城集团签署股权转让意向情况公告》。

2021年10月27日,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联控股”或“上市公司”)收到深圳市恒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资本”)《关于与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告知函》,根据该函告显示:恒裕资本于2021年10月26日与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苏豪”)签署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江苏苏豪将持有的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3.1858%股权转让给恒裕资本。恒裕资本及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集团”)、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鑫”)(以下统称“恒裕方”)现就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持有华联集团股权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各方持有华联集团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裕方持有华联集团股权情况结构图如下: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君

地址:南京市软件大道48号

经营范围:非金融类资产管理;纺织、化工工程设计咨询,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房地产经纪,建筑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养老护理服务,健康咨询,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受让方(乙方)

名称:深圳市恒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泽民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恒裕中心A座9层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1858%股权。

2.转让价格

根据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程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亿陆仟万元(¥160,000,000元)。

3.交易价款支付

(1)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1600万元中的14.7万元在被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确定为受让方后转为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2)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剩余款项14414.7万元一次性划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E交易电子平台)指定的本次转让标的成交款专用账户。

(3)乙方在履行上述第(2)款约定后,针对乙方已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提交的保证金扣除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1585.3万元,即转为交易价款。

4.产权交割事项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后,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向甲、乙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乙方应自收到产权交易凭证次日起10工作日内,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配合乙方提供办理变更手续所需材料。

5.双方的承诺

(1)甲方具有转让标的产权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行为能力,且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2)甲方合法持有标的产权,并对标的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及签署当时,甲方所转让的标的产权处于完整状态,其上未设定质押权等任何担保或者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

(3)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交付的文件、资料等材料无重大遗漏及虚假。

(4)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5)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背其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知悉并遵守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规则。

(6)乙方保证收购资金来源合法且能合法用于本次收购。

(7)乙方在收购过程中,不存在妨碍其成为合法股东的障碍。

(8)乙方知悉并接受本次产权交易所涉及的公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本合同等全部内容及条件,且完全清楚并接受标的企业、标的产权的现有状态,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9)乙方积极推进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10)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背其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知悉并遵守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规则。

(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因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任何一方诉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均不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为被申请人/被告。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可将争议所涉的存于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交易专用账户的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在扣除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存入仲裁委机构/人民法院的账户或者在银行开立的由甲乙双方共管的账户。本合同签订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变化,甲、乙双方的上述承诺和保证不可撤销,也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双方的此款约定永久有效。

6.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就未按时支付的转让价款,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超出20日,经催告后,乙方在催告限定期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转让价格的20%。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应按照未交割的转让标的对应的转让价款,自合同约定的交割之日起每日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割转让标的超出20日,经催告后,甲方在催告限定期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转让价格的20%。

(3)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转让价格的20%。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偿付守约方其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

三、关于对华联集团的控制情况说明

根据华联集团《公司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董事会成员为7-11人,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股东单位可推荐1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确定决议的合法人数必须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次股权转让前,恒裕资本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4.9573%股权,对华联集团不具有实际控制权,具体情况可查阅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华联集团股东股权转让事项完成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及恒裕方《关于对华联集团不构成实际控制的情况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裕资本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8.1431%股权,根据华联集团的目前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来看,对华联集团仍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无法通过修改华联集团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措施实现对华联集团的控制。

四、关于收购华侨城集团持有的华联集团股权的进展情况说明

恒裕集团于2021年9月18日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拟由恒裕集团或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华侨城集团持有的华联集团12.0842%股权。华侨城集团转让华联集团12.0842%股权项目已于2021年10月14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式披露,挂牌至2021年11月10日。截至目前,恒裕集团与华侨城集团的股权转让事项正在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必要程序,双方尚未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

恒裕方收购华侨城集团持有的华联集团股权完成后,合计将持有华联集团70.2273%股权。恒裕方将成为华联集团实际控制人,并间接成为华联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后续可能触及要约收购及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安排,请查阅上市公司2021年9月22日披露的《关于恒裕集团与华侨城集团签署股权转让意向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恒裕方将根据后续股权收购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2.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华联集团层面的股权变动及其后续进展情况,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恒裕资本《关于与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告知函》;

2.恒裕资本与江苏苏豪《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