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09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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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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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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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权益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方可行使: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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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优秀”、 “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达到“优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密尔克卫是国内领先的专业化工供应链综合服务商,自成立以来,坚持在主航道内深耕细作,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范围内化工品一站式全供应链解决方案公司主营现代物流业,属于生产型服务业,作为专业化工供应链服务商,提供以货运代理、仓储和运输为核心的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以及化工品交易服务。公司从事的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全球点到点的物流服务,通过个性化的物流解决方案及供应链管理方案,在各环节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环保的专业化工物流服务。通过20多年的行业运营,公司已与国内外众多著名化工企业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包括全球最大的化工企业巴斯夫集团、全球第二大化工企业陶氏集团等全球最著名的跨国化工企业。
公司致力于成为“超级化工亚马逊”,基于全球专业化工交付应用能力的产业互联网电商平台,打通物流、交易、环保全供应链,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供应链服务。基于公司七大集群战略的持续深耕,积极布局核心枢纽城市化工业务站点,随着强监管,安全环保高压,资质审核趋严的行业趋势下,通过核心资产的收购和新建,完善全国物流网络,保障了物流服务的高效性及服务质量的可靠性。同时,公司与海外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通过双向互惠合作,满足公司布局全球服务网络的需要,逐步搭建并拓宽境内外物流网络。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取上市公司 “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公司业绩指标的设定,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为基数,公司2021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76%、125%、188% 。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
1、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自每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行权/解除限售的全部股票;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将其转让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书》。
5、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过户回购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行权/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锁定和买卖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和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 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一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禁售期规定,自每期股票期权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的行权条件成就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行权的全部股票(以下称为“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折价采用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等于采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剔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10月2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96.29元/股(2021年10月27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认沽期权的有效期为0.5年(限制性因素,即每个可行权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14.28%、17.46%、17.92%、18.0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3年以上选用3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67.29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4,496.41万元,该等费用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1年11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1年-2025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禁售期规定,自每期限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下称为“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测算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折价,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10月2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96.29元/股(2021年10月27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均为:0.5年(每个解除限售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14.28%(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30%(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31.11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393.68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1年11月授予,则2021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1-133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的需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变化如下:
原经营范围:承办海运、公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咨询业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在上海海关的关区内从事报关业务,商务咨询,销售、租赁、维修集装箱,机电设备租赁,道路搬运装卸,企业管理;无船承运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承办海运、公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咨询业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在上海海关的关区内从事报关业务,商务咨询,销售、租赁、维修集装箱,机电设备租赁,道路搬运装卸,企业管理;无船承运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就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事项,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宜。
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1-134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青岛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 投资金额:6,00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 特别风险提示:短期内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对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基于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的临港区位优势、交通枢纽优势、化工产业集聚优势和发展资源优势,为充分发挥公司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做强化工品一站式全场景供应链服务,持续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青岛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公司”)
(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港兴大道路17号3栋1单元1103
(四)注册资本:6,00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五)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清洗;集装箱租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原料分包装、罐装、调配灌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上述拟设立新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信息以注册地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六)股东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
(七)与公司股权结构关系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100%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100%
青岛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新公司的成立对公司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基于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的临港区位优势、交通枢纽优势、化工产业集聚优势和发展资源优势,为充分发挥公司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做强化工品一站式全场景供应链服务,持续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架构,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适应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新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对此,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防范及化解各类风险,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1-135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化工储存”)、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化工物流”)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此次为密尔克卫化工储存、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合计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2,60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公司累计向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3,600.00万元,累计向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8,0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提供总计不超过17,6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提供总计不超过45,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已累计向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3,600.00万元,累计向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8,000.00万元,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用于办理授信业务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具体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年度用于办理授信业务的担保金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具体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密尔克卫化工储存
■
(二)密尔克卫化工物流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一:
(一)签署人:
1、保证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二)债务人: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金额:人民币18,000万元
(五)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
合同二:
(一)签署人:
1、保证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二)债务人: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
(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金额:人民币9,600万元
(五)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
合同三:
(一)签署人:
1、保证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
(二)债务人: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7,000万元整为限。
合同四:
(一)签署人:
1、保证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
(二)债务人: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000万元整为限。
合同五:
(一)签署人:
1、保证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
(二)债务人: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五)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5,104.8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为92.78%。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1-136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上海零星危险化学品物流有限公司
100%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上海零星危险化学品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摘牌方式现金收购上海零星危险化学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星物流”)100%股权,交易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8,000,0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上海零星危险化学品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参加了零星物流100%股权的竞价并成功拍得该标的股权。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同日出具的《竞价结果通知》,公司最终以19,900.00万元的报价成为零星物流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9095.72万元债权项目的受让方。2021年9月22日,公司与上海晶通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通化学”)签署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收购上海零星危险化学品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2021年10月26日,零星物流完成了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具体如下:
名称:上海零星危险化学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5793544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合展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穆演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20日
营业期限:2009年10月20日 至 2039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包装服务;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零星物流100%的股权,零星物流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