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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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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拟参与中国化学非公开发行股份密切战略合作关系的公告》,因公司报价与最终发行价有差异,公司没有参与最终配售;

2.宁夏智信合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智合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9月解散注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于IPO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分拆至个人户下,明细如下:董事刘元管280万股、卢军300万股、高建军300万股、雍武51万股;监事夏云110万股、何旭63万股、柳怀宝50万股;高管陈兆元150万股、王敏200万股、计永锋110万股、刘世成80万股、李志斌200万股,以上董监高均继续严格按相关限售承诺履行责任。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 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元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东旭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 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元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东旭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元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东旭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采用与现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本集团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0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有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现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产量、销量及收入情况

2021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19,581.61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616,084.68万元。构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产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万元

二、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单位:元/吨

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单位:元/吨

四、其他说明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使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9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336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1.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5,496.3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496.3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0,000.00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年5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1004853_A0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共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2019年7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夏支行向公司出具《账户平移告知函》,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统一安排,将公司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全部平移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因此,公司原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64050110010009688888平移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账户平移后原账户户名及账号不变。

三、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注销专项账户情况

(一)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实际累计投入募集资金740,000.00万元,该项目已按照计划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实际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60,000.00万元,该项目已实施完毕,满足结项条件。

上述两个项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账户中募集资金均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全部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