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钢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奕雯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钢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奕雯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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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22,5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51元,募集资金总额1,023,975,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7,275,1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36,699,900.00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21年10月27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6,699,900.0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人民币951,272,775.00元的差额部分为发行费用。
注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泰支行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风路支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进、胡小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公司类型及经营期限的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0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749.55万元增加至8,999.55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由6,749.55万股增加至8,999.55万股。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经营期限由50年变更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监管规定的修订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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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因现行《公司章程》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并正式实施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述《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成为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因此,删除《公司章程》中的“草案”字样,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时间。
三、办理工商变更事宜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团队委派相关人员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等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6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协定存款
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不超过12个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45.5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02,397.5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影响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669.99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50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91,419.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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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情况。
三、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不超过12个月。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审议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国信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8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原独立董事尹湘南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6年,为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尹湘南女士已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尹湘南女士辞职生效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尹湘南女士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其将履职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时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湘南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尹湘南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尹湘南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在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且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任职资格进行考察后,公司共同控股股东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共同提名丁利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且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谴责。
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丁利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丁利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选举丁利力女士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该项选举事项自丁利力女士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生效。
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劵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丁利力女士简历
丁利力,女,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2009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国际经济法方向),并于同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工作语言为中文与英文。2013年入选为全国律协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2018年被全国律协选派至英国伦敦学习国际商事仲裁,目前为全国律协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湖南省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湖南省律协涉外委委员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聘请的专家顾问、长沙市海促会涉外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国际业务部聘请的专家顾问。
执业期间,带领团队为多家公司在深交所、上交所公开发行A股、境外上市、债券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其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债转股等二级市场的投融资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的跨境投资、国际贸易合作项目涉及的境外投资合同、国际贸易合同的审核、修改提供法律意见,并参与上述项目的商务谈判。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负责为专项涉外法律服务事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国际贸易纠纷、境外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法律服务。
丁利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丁利力女士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劵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券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9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汪政辉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聘任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汪政辉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汪政辉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汪政辉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31-82115109
联系传真:0731-82115109
电子邮箱:wzh@hnresun.com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汪政辉女士简历
汪政辉,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007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副主任,2021年9月至今,任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汪政辉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汪政辉女士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10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齐正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会秘书、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0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8999.55万元,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修订情况,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进行相应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4,793.30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546.58万元,公司本次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共置换15,339.88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441A016833号)。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0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丁利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原独立董事尹湘南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6年,为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尹湘南已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共同控股股东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的共同提名及资格审查情况,公司拟补选丁利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贾齐正先生提名,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拟聘请汪政辉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议事规则已生效实施。现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同步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议事规则已生效实施。现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同步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上市后的治理结构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上市后的治理结构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上市后的治理结构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上市后的治理结构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拟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维护公司股权的合法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根据监管规定的修订情况及公司需要,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下转240版)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