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主要系报告期内合并子公司产生的差异-315,479.75元,收到的分红271,335.00元,个税手续费返还306,890.26元,合计262,745.51元。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分析表(单位:元):
■
2、利润表项目变动分析表(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分析表(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3,899,100股,持股比例1.54%。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第四期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1、2021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四期)的议案》,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股的价格,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2、2021年7月20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377,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93%,最高成交价为11.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09元/股,成交金额为4,199,454元(不含交易费用)。
3、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13,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580%,最高成交价为11.2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22元/股,成交金额为20,657,669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二)外部基地建设事项
1、2021年9月1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建设北方研发中心与碳纤维等先进复合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为全面落实公司“新材料+军工科技”战略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向先进新材料产业方向转型的布局,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康达新材料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北方研发中心与碳纤维等先进复合材料产业基地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8亿元。
2、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唐山市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关于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胶黏剂及上下游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唐审投资环﹝2021﹞34号)。同意丰南康达3万吨/年胶黏剂及上下游新材料项目实施,要求丰南康达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示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三)融资事项
1、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含)。
2、2021年9月1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把财务报告期数据更新到了2021年6月30日。
3、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收到国防科工局下发的《国防科工局关于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国防科工局经对相关军工事项进行审查,原则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事项。该意见有效期24个月。
4、2021年10月1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5,000.00万元人民币(含75,000.00万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更名事项
1、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名称由“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021年7月13日,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并取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事项
1、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6月,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程、刘博、谢红娜等人及天津瑞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天津瑞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0元受让李程、刘博及谢红娜合计持有的尚未实缴之937.16万元注册资本,并以自有资金562.84万元向天津瑞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300万元向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康达国际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与正雨(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天津易远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康达国际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800万元向天津易远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正雨(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以700万元向天津易远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全部增资完成后,康达国际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8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康达新材料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5、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8月,康达新材料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盘古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河北惟新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与增资协议》,康达新材料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900万元收购盘古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惟新科技有限公司72.51%的股权。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6、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8月,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汉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王汉标持有的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0.0638%的股权。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7、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9月,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向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8、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9月,河北惟新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河北惟新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9、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9月,康达新材料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康达新材料(河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0、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9月,天津璟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苫社、宁波莘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北京博雅睿视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天津璟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人民币1,500万元现金认购公司新增的 222.22 万元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璟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0%的股权。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1、公司诉山东国创风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公司已就相关方的资产申请了诉讼保全。目前该案件等待二次开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兆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国强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兆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国强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7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5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建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该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109)。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8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2名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耿学军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10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10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司全资孙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日常经营的需要,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必控科技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银行”)申请新增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公司拟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事项中的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截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53%。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署正式担保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6,266.3327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王建祥;
4、成立日期:2006年3月13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9150B;
6、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5号楼14层;
7、经营范围:软件开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机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耐火材料生产【分支机构经营】;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分支机构经营】;耐火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9、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10、必控科技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其中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述财务数据含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并数据。
11、必控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机构: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具体约定为准。
以上内容是公司与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必控科技贷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必控科技日常经营的需要,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必控科技为公司全资孙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支持必控科技的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行为。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为全资孙公司必控科技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促进业务发展,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2、必控科技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一致同意为必控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为全资孙公司必控科技的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促进业务发展,其还款能力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七、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68,017.4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1400%,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718.70万元(其中含1,180万美元境外债担保,以2021年6月30日汇率1美元 =6.4601元人民币折算,为人民币7,622.9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195%。若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71,017.4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42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对公司下属孙公司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亚鹏路66号金基汇智园9号楼307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明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2人,出席2人;
3、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郎云云、郝成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1-027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9 证券简称:南京化纤 公告编号:2021-035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利元亨工业园一期1103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俊雄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周俊杰先生因工作出差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杜义贤先生因工作出差请假;
3、董事会秘书高雪松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本次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波、付雄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 报备文件
(一)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