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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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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左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志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培兰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左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志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培兰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左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志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培兰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27 证券简称:中科软 公告编号:2021-03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以专人送达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第七届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张正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等相关规定要求,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0月 27日

证券代码:603927 证券简称:中科软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110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鉴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8月20日实施完毕,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包括A股及H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A股股份发行价格由人民币30.80元/股调整为人民币30.60元/股,发行A股股份数量由84,767,110股调整为85,321,143股。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概述

中兴通讯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恒健欣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健欣芯”)、深圳市汇通融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融信”)合计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8.821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作价人民币261,082.70万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10月29日)。公司在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8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99号),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公司向恒健欣芯发行45,643,828股A股股份、向汇通融信发行39,123,282股A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二、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二〇二〇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包括A股及H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8月20日实施完毕。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调整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现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A股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发行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之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A股股份发行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D为每股的派息额;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根据该公式,本次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A股股份发行价格为30.80-0.2=人民币30.60元/股。

(二)发行数量的调整

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发行股份的数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61,082.70万元,按照前述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人民币30.60元/股计算,调整前后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关于本次调整的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兴通讯根据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兴通讯根据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11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9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并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开展了标的资产过户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深圳市中兴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微电子”)18.8219%股权已完成过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21年10月27日,中兴微电子18.8219%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中兴微电子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22106471094)。

(二)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相关的后续事项主要如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期限内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行为合法、有效,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

三、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303,123,284.6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 公司将全面做好应诉工作。同时针对原告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公司将采取起诉、反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以及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02民初37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17日,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高城建公司”)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济高城建公司或其认可的公司与被告一成立目标公司,被告一协调其下属公司以在建工程转让的方式将其下属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招(丰)[2012]039号A03、A04地块以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挂(丰)[2013]110号中A01地块(与A03、A04地块以下统称“A类三地块”)转让到该目标公司。

同年,原告作为济高城建公司指定的公司,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决定成立合资公司,被告一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A01剩余地块土地权益转让至合资公司,以在建工程转让的方式将A03、A04剩余地块转让至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进行开发;另约定合资公司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节点及各地块办理时间;同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就被告一在《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履行义务,被告二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为被告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三亦披露《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为被告一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价款10亿元,但因被告一未履行主要义务,即将A03地块所负抵押解除,导致A03地块因存在权利限制而无法依约转让,此外,A01、A04地块亦未依约转让,仍登记在原所有权人名下,双方后续合作无法推进,协议亦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约定,原告认为被告一的不履行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特提起本项诉讼请求,判定解除《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由被告一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10亿元,及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股东借款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8月4日)为303,123,284.64元。

鉴于被告二、被告三的担保行为,被告二、被告三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亦应由被告承担。

5、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

(2)判定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人民币10亿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8月4日)为人民币303,123,284.64元。

(3)判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2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6、诉讼所处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二、公司关于案件涉及交易的情况说明

公司二级子公司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署《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分别按95%、5%的出资比例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受让国开东方持有的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公司”)100%股权(对应标的资产为腾实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挂(丰)[2013]110号A01剩余地块项目资产)、以及购买国开东方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招(丰)[2012]039号A03、A04地块的剩余地块项目资产。前述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5,385万元。公司为确保上述《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的顺利履行,为国开东方签署上述《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2019年1月25日,国开东方收到山东天商根据《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支付的腾实公司股权转让的首期款项100,000万元。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腾实公司100%股权转让涉及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实施主体股权转让以及A01剩余地块项目资产,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7)及相关公告,2019年1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9),以及2019年2月1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1)。

根据《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交易安排(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应设立合资公司(山东天商持股比例为95%,国开东方持股比例为5%),并按约定完成后续各项款项的支付和资产过户。自《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签署后,国开东方于2019年上半年多次敦促山东天商尽快牵头成立合资公司,但山东天商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复。山东天商也未按照《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相关约定提供其他资产置换A03地块抵押物。至2019年下半年,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多次沟通,山东天商表示拟引入新合作方共同推进本次转让的A01、A03、A04剩余地块的项目开发,成立合资公司相关事宜也被暂缓。鉴于交易无实质进展并存在变更的风险,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

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9月,山东天商与多家潜在合作方进行磋商,但均未达成合作。山东天商向国开东方提出解除《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的要求,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就解约事宜未达成一致。

三、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2021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山东天商《关于撤回起诉的告知函》,山东天商承诺将于2021年10月2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述起诉。截止本公告提交披露时,公司了解到山东天商仍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将全面做好应诉工作,同时针对山东天商存在的违约行为,公司将采取起诉、反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3、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66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