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69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 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文东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参会董事书面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70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9日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洪锐主持,召开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参会监事书面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表决结果:3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71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通线缆”)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1,522.99万元。该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4号)。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2021年6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截止2021年6月7日,公司先期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7,504,731.64元(不含税),以自筹资金置换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7,504,731.64元(不含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206号)。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完成资金7,504,731.64元的置换工作。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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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公司本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522.99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522.9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作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466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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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522.9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相关决策依据及程序亦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466号,认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通线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五)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72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华通特缆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14,45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互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申请综合授信时进行互保(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保、子公司之间的互保),总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或等值外币),该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决议有效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2021年9月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监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计划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作为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额度范围内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各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综合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张文东先生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1年。
近日,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华通特缆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授信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合同》,同时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先生、张文东先生、张书军先生、张宝龙先生以及四位实际控制人配偶分别与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通特缆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长有权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唐山华通特缆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柒拾柒万柒仟陆佰元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华通特缆总资产58,371.84万元,净资产27,930.65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为85,518.54万元,净利润5,146.0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止 2021年6月30日,华通特缆总资产55,056.56万元,净资产25,408.42万元。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29,707.56万元,净利润-2522.2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与公司的关系
华通特缆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担保方与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
A.主债务人:
唐山华通特缆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
B.被担保的主合同:
B1.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0703554 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B2.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 (最高限额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伍仟万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 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壹亿 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B3.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 B.1 款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1年 10 月 18 日至2022年10 月 17 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B4.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无须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二)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以及四位实际控制人配偶作为担保方分别与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
A.主债务人:
唐山华通特缆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
B.被担保的主合同:
B.1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下述第【乙】项授信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
【甲】主债务人与北京银行订立的编号为 的《个人授信合同》,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乙】主债务人作为受信人的编号为0703554的《综合授信合同》,以及该授信合同下的受信人及其他申请人(如有,应视同已列于本合同A 款下并成为本合同下的主债务人)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丙】受信人 与北京银行订立的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以主债务人作为申请人的具体业务合同以及与上述具体业务合同相应的授信合同内容。
B.2 本合同下的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 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 (金额大写)壹亿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B.3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B.1 款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B.4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C.保证方式为:
全程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为:本合同无须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特别约定:
保证人已明确知晓其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品种、债权金额、债务履行期、担保范围。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下具体业务合同的订立日或具体业务的办理日(如汇票的承兑日、信用证的开立日、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日、保函的开立日)任意一项在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内,则上述具体业务下北京银行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内,保证人均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华通特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作为全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鉴于公司对华通特缆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该等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为513,459,228.8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21%。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40,246,953.81 元(含本次新增,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67%;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73,212,275.00 (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5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