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75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10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47,700股
●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3.00元/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为42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6日完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登记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0年8月21日起至 2020 年8月30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年9月1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8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9月25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9.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10月27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8月26日为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23.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预留 授予 15.5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8月26日
2、授予价格:23.00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4、授予对象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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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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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二期解除限售,在限售期内满足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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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E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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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B”和“C”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D”时则可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E”则不能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离职人员当年及以后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由于病假、产假等导致的D、E级人员,可以按高一个等级条件进行解除限售。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在确定授予日后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 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7,900股,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55,600股调整为 147,700股。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激励对象本次实际获授情况与公司此前公示情况一致。
四、本次授予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10月26日完成办理,登记限制性股票147,700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六、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4,869,171股增加至245,016,871股。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权益授予登记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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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本次授予权益对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若考虑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十、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证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73号验证报告,认为: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21年9月16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一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869,171.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44,869,171.00元。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规定,贵公司拟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7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42名激励对象共计应缴付出资额3,397,1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5,016,871.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1年9月16日止,已收到42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出资额3,397,1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柒佰元整(¥147,7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249,400.0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869,171.00元,实收资本244,869,171.00元,已经本所审验,并由本所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68号)。截至2021年9月16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45,016,871.00元,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245,016,871.00元。”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