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01版)
目前,鉴于该笔委托贷款即将到期,为保障逸盛新材料的项目建设及稳定经营,公司拟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107,8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自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资金到位时间起算,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持有逸盛新材料51%股份的中金石化及其股东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将按持股比例向逸盛新材料提供112,200万元委托贷款。
(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方贤水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关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恒逸有限持有逸盛新材料49.00%的股权,逸盛新材料为公司间接参股公司;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逸盛新材料董事,故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贷对象逸盛新材料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2017年11月27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FXPF3N
(3)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1号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2、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元:元
■
资信情况:资信状况良好。经查,逸盛新材料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履约能力分析:逸盛新材料依靠其股东上下游原料成本、聚酯纤维产品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拥有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恒逸有限持有逸盛新材料49%的股权,逸盛新材料为本公司间接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逸盛新材料董事,故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逸盛新材料另一主要股东中金石化按出资比例提供112,200万元的委托贷款。
2、逸盛新材料在获得外部融资后,,在兼顾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分次归还本次股东的资金支持。
四、委贷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4年9月15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64527945N
(3)注册资本:56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1号;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7)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装卸搬运;特种设备出租;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中金石化持有逸盛新材料51%的股权,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经查,中金石化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委托银行为逸盛新材料提供不超过107,8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该项关联委托贷款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结算,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一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六、委托贷款的主要合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逸盛新材料尚未与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
本次委托贷款有助于逸盛新材料稳定生产经营及加快项目建设,并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项目的后续建设及融资,提升公司PTA业务的整体竞争力。
(二)存在风险
逸盛新材料面临市场需求变化、产品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同时也可能存在未来市场情况变化对经济效益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的风险。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作为结算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以自有资金对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不会因该事项而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九、董事会意见
逸盛新材料依靠其股东上下游原料成本、产品销售、产品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拥有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同时,逸盛新材料另一股东中金石化按出资比例提供112,200万元委托贷款,降低了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风险。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本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向逸盛新材料石化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不超过107,800万元关联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委托贷款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为支持公司联营企业逸盛新材料的发展,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具有合理性。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不超过107,800万元关联委托贷款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其他股东拟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委托贷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事项无异议。
十一、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为103,000万元,无逾期情况。
十二、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
年初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向逸盛新材料采购PTA金额646,009,803.34元,向逸盛新材料销售醋酸154,556,066.53元,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收取逸盛新材料的委托贷款利息37,085,003.94元。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10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第二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 回购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5元/股。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用途:拟将回购股份的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方案(第二期回购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的基础上,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本次回购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数量、用途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2、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5.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666.6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82%;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333.33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9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价格15.00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666.67万股,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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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回购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回购价格15.00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333.33万股,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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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057.2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63.67 亿元,货币资金为110.73 亿元。假设此次回购使用资金达100,000万元上限,按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95%,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79%。此外,本次回购可以在回购期内择机进行,具有一定弹性,资金支付压力较小。
因此,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已分别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问询并获得回复:截至2021年10月27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发行的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于2021年10月12日进入换股期,换股价格为17.20元/股。故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存在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后,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减少的情况。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十四)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的事宜
为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由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根据回购公告择机回购A股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10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2日9:15-2021年11月12日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2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除现场会议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还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9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11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名称:
议案1 《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
2.特别强调事项:
(1)公司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上述议案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3)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3.相关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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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赴登记地点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报名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11月11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恒逸·南岸明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会议费用: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的人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6.会议咨询:恒逸·南岸明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陈莎莎;
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联系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hysh@hengyi.com;
邮政编码:311215。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03
2.投票简称:恒逸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性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有效期限:2021年 月 日一一2021年 月 日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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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下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备注:授权委托书复印、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