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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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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张丹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骆伟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张丹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骆伟明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张丹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骆伟明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张丹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骆伟明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6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通知:中山证券作为原告,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海控股”)作为被告,就债券交易纠纷三案分别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收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1)京74民初813号、(2021)京74民初815号、(2021)京74民初81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山证券作为原告,以泛海控股作为被告,就债券交易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01民初1802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纠纷起因

2018年8月29日,泛海控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2018泛海MTN001债券(债券代码101800969),债券期限5年,附第三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7亿元,票面利率为8.5%/年,按年付息,起息日为2018年8月29日,2021年行权后兑付日为2021年8月29日;其中《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泛海控股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除进行本金和利息支付外,还需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计付违约金。2018年8月29日,中山证券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10000万元面值(案件一)、作为中山证券稳健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7000万元面值(案件二)、作为中山证券中汇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5000万元面值(案件三)、作为中山证券中汇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2000万元面值(案件四)的18泛海MTN001债券,购入后一直持有。2021年7月19日,中山证券根据《募集说明书》、《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公告》等的规定,对持仓的18泛海MTN001债券行使回售选择权并办理了回售登记,回售后债券到期日为2021年8月29日。但截止债券到期日2021年8月29日,泛海控股未兑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至今尚欠中山证券18泛海MTN001债券本金及利息未付。

中山证券认为,泛海控股不依约履行兑付债券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兑付债券本息及支付违约金给中山证券的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一债券本金人民币1亿元、案件二债券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案件三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案件四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的标准,从2020年8月29日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被拖欠的本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上述被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一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08,615,457.46元,案件二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76,030,820.23元,案件三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54,307,728.73元,案件四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1,723,091.49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山证券、徐丽君、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分别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中山证券收到了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389、390、391号《应诉通知书》。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徐丽君

被告三: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三人: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纠纷起因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原告管理的资管计划(案件1:金元顺安长江1号、案件2:金元顺安瑞福2号、案件3:金元顺安瑞福1号)购买、持有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金茂”)发行的“16金茂01”债券,被告一系该债券的主承销商,被告二系被告一具体负责该债券承销工作的项目负责人,被告三系该债券的资信评级机构,两名第三人系该债券的审计机构。山东金茂于2018年年底经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原告管理的资管计划所持16金茂01的剩余本息无法实质兑付,因此遭受巨额损失。原告认为16金茂01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情况,构成债券欺诈发行及虚假陈述,被告一作为16金茂01的主承销商,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三作为16金茂01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案件1本息损失人民币16,186,375.89元、案件2本息损失人民币8,518,080.31元、案件3本息损失人民币73,338,445.86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完结,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已经反映在中山证券的当期损益中。中山证券已就相关的案件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