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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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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新增工程合同82.50亿元,同比增加10.48%,期末在手工程合同205.18亿元。合同数据不含公司运维合同及运营项目合同。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何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婉如 会计机构负责人:谢文革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司负责人:何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婉如 会计机构负责人:谢文革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何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婉如 会计机构负责人:谢文革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2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合营企业全资子公司提供关联借款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此次向项目公司提供的临时关联借款额度,有利于保障项目的高效有序运行,资金的使用由母公司统一管控,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无不利影响。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未发生相同类别的交易。

● 回避表决事宜:无关联董事,无需回避。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合营企业卡万塔(青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1%)全资子公司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关联资金借款额度,用于项目公司日常流动资金的补充,借款资金将由项目公司根据使用时间向本公司缴纳“不低于本公司同期综合融资成本”的年化利息,关联额度授权使用时间1年。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河西寨村村南、果王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

注册资本:19,500万元。

经营范围: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环保设施及垃圾处理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城市垃圾处理服务;污水处理服务;环境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设备的销售、安装、租赁;电力、热能、炉渣及辅料、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龙净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卡万塔能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立卡万塔(青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分别占股51%、49%,卡万塔(青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合营企业。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卡万塔(青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日处理垃圾1,200吨。

截止2021年09月30日,项目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60,754.69万元,负债总额41,777.92万元,净资产为18,976.77万元,目前已投产。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

该项目属于公司的合营项目,由公司运营管控,资金用于项目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综合考虑风险及合营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借款资金将由项目公司根据使用时间向本公司缴纳“不低于本公司同期综合融资成本”的年化利息。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合营企业全资子公司提供关联借款额度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无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意见

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公司合营的垃圾发电项目,项目的顺利投运及高效运营将为龙净环保贡献持续稳定的利润。向项目公司提供的临时关联借款额度,有利于保障项目的高效有序运行,资金的使用由母公司统一管控,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无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借款用于合营项目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日常临时性资金需求,属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无不利影响,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产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3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董事、监事。会议由董事长何媚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监事参加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合营企业全资子公司提供关联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拟向合营企业卡万塔(青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1%)全资子公司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关联资金借款额度,用于项目公司日常流动资金的补充,借款资金将由项目公司根据使用时间向本公司缴纳“不低于本公司同期综合融资成本”的年化利息,关联额度授权使用时间1年。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丽臣”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湖南丽臣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为102,397.5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8,727.5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93,669.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以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求,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人民币14,793.30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4,793.30万元,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46.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441A016833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要求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14,793.30万元以及已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546.58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陈 进 胡小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丽臣”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湖南丽臣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为102,397.5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8,727.5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93,669.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以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情况。

三、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不超过12个月。

四、对公司日常经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湖南丽臣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陈 进 胡小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