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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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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于2021年9月30日,本公司股东总数为:A股股东231,803名,H股登记股东44名,合计231,847名。

单位:股

注:HKSCC NOMINEES LIMITED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H股存放于香港联交所旗下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内,并以香港联交所全资附属成员机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HKSCC NOMINEES LIMITED)名义登记的股份合计数。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曹德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丘永年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德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丘永年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德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丘永年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1-04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在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3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4名,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5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因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陈凤英女士与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副董事长曹晖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叶舒先生为同一家庭成员,且本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兼任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和叶舒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六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6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因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叶舒先生及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在本公司的合营企业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的父亲、叶舒先生的岳父)、曹晖先生、叶舒先生和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五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四、因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在本公司的联营企业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何世猛先生为曹德旺先生的妹夫)、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七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7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五、因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副总经理陈居里先生、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在本公司的联营企业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曹德旺先生之子)、叶舒先生(曹德旺先生的女婿)、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五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董事局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授信、借款等业务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1-04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白照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3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之附件《第一百零一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截至监事会提出本意见时止,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取得并使用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价格采取参考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格的方式定价,并以具体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拟订,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公司与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2、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及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公司预计的与上述关联方在2022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合理的;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3、公司监事依法列席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公司董事局在审议、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时,全体董事均履行了谨慎、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也对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局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2021-048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5条规定的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即为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及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交易价格。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 交易内容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要求,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对本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及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计并审议。

● 关联人回避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因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叶舒先生及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在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在公司董事局审议《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的父亲)、曹晖先生、叶舒先生和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余5位无关联关系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

2、因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在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在公司董事局审议《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何世猛先生为曹德旺先生的妹夫)、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余7位无关联关系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

3、因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副总经理陈居里先生、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在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在公司董事局审议《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曹德旺先生之子)、叶舒先生(曹德旺先生的女婿)、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余5位无关联关系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在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1)在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前,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刘京先生和屈文洲先生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公司对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在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合理的,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促进公司发展。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在公司董事局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在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刘京先生和屈文洲先生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及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公司预计的与上述关联方在2022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合理的;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监事会意见

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如下:

(1)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及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公司预计的与上述关联方在2022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合理的;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2)公司监事依法列席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公司董事局在审议、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时,全体董事均履行了谨慎、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也对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局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

(二)2021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1、为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公司与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对不同规格铁架的需求进行租赁。2、由于2021年1-9月公司向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租赁铁架的租赁费支出发生金额较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

(三)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

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12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68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333.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9%;特耐王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46.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住所: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铃木雄二。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高档纸板、纸箱、包装装潢印刷品;加工、销售各种包装材料及辅料。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141.39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527.46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613.93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714.2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44.4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246.35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544.22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9,702.13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3,338.7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088.2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公司现持有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49%的股权,本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叶舒先生及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在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

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8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3,002.80万美元,其中: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出资1,501.4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50.7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出资750.7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住所:双辽市辽西街;法定代表人:金锋。经营范围:浮法玻璃生产及深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1,028.8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1,052.53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9,976.35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0,078.92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28.8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3,977.14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1,040.42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2,936.72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1,693.9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960.3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现持有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25%的股权,本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在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3、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4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5,52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324.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4%;本公司之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出资1,3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原名为“太原金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变更名称为“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815.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皇木场;法定代表人:曹德旺。经营范围:加工轿车夹层玻璃、轿车钢化玻璃;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4,042.82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5.37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977.45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40.01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54.3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5,209.5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430.22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779.28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38.69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98.1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49%的股权,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副总经理陈居里先生、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在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二)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2021年1-9月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预计其向公司及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经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及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公司预计在2022年度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5条规定的标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即为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12条的规定。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及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定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公司预计的与上述关联方在2022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合理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2、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2021-049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耀华工业村 指 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

●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本项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董事局表决通过后即为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的房屋面积合计为158,325.65平方米,其中131,600.51平方米的房产将用于职工宿舍及食堂、培训中心等后勤配套、26,725.14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将用于公司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存放仓库。公司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取得并使用上述租赁房产,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交易内容

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承租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和二区的职工宿舍及食堂、培训中心等后勤配套及耀华工业村一区的标准厂房,租赁面积合计为158,325.65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2,770,698.88元,年租金为人民币33,248,386.50元。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关联人回避事宜

因耀华工业村的董事长陈凤英女士与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副董事长曹晖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叶舒先生为同一家庭成员,且本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兼任耀华工业村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房产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局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和叶舒先生已回避对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拟向耀华工业村租赁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二区的职工宿舍及食堂、培训中心等后勤配套131,600.51平方米,标准厂房26,725.14平方米,月租金为17.5元/平方米。租赁房屋总面积为158,325.65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2,770,698.88元,年租金为人民币33,248,386.50元。

2、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和叶舒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六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6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刘京先生和屈文洲先生在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前出具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并在公司董事局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项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局的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耀华工业村注册成立于1992年5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245.88万元,其中香港洪毅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8,245.8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住所:福清市宏路镇棋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凤英;经营范围:在福清市宏路镇棋山村西北面开发建设公用基础设施、工业用地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经营管理所建物业设施(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因耀华工业村的董事长陈凤英女士与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副董事长曹晖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叶舒先生为同一家庭成员,且本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兼任耀华工业村董事,耀华工业村为本公司关联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耀华工业村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4,964.1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7,626.9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7,337.26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580.52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158.8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耀华工业村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6,256.93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4,177.7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42,079.22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424.4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4,741.9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租赁标的:本公司拟向耀华工业村租赁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二区的职工宿舍及食堂、培训中心等后勤配套131,600.51平方米,标准厂房26,725.14平方米,租赁房屋总面积为158,325.65平方米。

2、定价政策和交易价格:本次房屋租赁的定价政策是以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参考,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租赁房屋总面积为158,325.65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2,770,698.88元,年租金为人民币33,248,386.50元。

3、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4、交易结算方式:本公司应于每年12月至下年1月期间支付下一个租赁年度的总租金。

5、其他:租赁房屋的财产保险费用由耀华工业村承担;租赁房屋的维护保养费用由本公司负责;租赁期满,本公司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耀华工业村提出续租意向并与其协商办理续租手续,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有优先承租权。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用的房屋毗邻本公司在中国的主要营业地点及生产基地。本次租赁面积合计为158,325.65平方米,其中131,600.51平方米的房产将用于职工宿舍及食堂、培训中心等后勤配套、26,725.14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将用于公司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存放仓库。公司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取得并使用上述租赁房产,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在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本项关联交易前,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刘京先生和屈文洲先生就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项关联交易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采用以租代建方式取得并使用租赁房产,提高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项关联交易的房屋租赁价格参考了周边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项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在公司董事局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在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刘京先生和屈文洲先生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项关联交易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采用以租代建方式取得并使用租赁房产,提高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项关联交易的房屋租赁价格参考了周边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项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对《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表示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叶舒先生依法予以了回避,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合规、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取得并使用耀华工业村的房产,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房屋的价格采取参考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格的方式定价,并以具体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拟订,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公司与耀华工业村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2、公司董事局在审议、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时,全体董事均履行了谨慎、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也对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局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