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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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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

2021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书,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644,679.7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90,801,503.30元,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4,477,237.41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后的营业收入为411,484,574.69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71,819,021.10元。2021年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公司2020年度经营等情况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的规定,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暂停上市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3.7条、第14.3.8条、14.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截至2021年7月29日,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剩余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未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 2021 年8月4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兆新”变更为“兆新股份”,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25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变更为10%。

2、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3、关于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迁补偿事项

2020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议案》。公司作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申报主体,同意深圳市联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玺投资”)作为本项目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且双方一致同意就公司本项目更新范围内全部土地及物业权益,联玺投资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款总价人民币25,000万元。该交易达成后,联玺投资作为本项目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享有该项目未来开发全部的相关收益权。相关协议签署完成后,公司收到联玺投资首期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3,000万元。后续因公司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瑞禾”)债务纠纷事项,标的资产受限情况未能解除,公司未能根据协议约定完成全部土地、物业移交手续,已构成违约。

2021年6月1日,经公司与联玺投资友好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充协议》,公司将于2021年6月15日前先行退还联玺投资支付的首期款人民币13,000万元;待公司解决了债务问题,按照《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交付物业,履行配合义务,可及时通知联玺投资,联玺投资应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的90日内向公司支付全部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000万元,并免除公司的违约责任。因公司未在2021年6月15日前退还首期款,按照应付款金额的0.05%/日向联玺投资支付违约金。

4、关于出售全资孙公司围场公司、永新海鹰、河南协通、佛山中盛、惠州中至正100%股权事项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部分孙公司股权的议案》。为减轻公司债务负担、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公司同意将全资孙公司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中盛”)、惠州中至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中至正”) 100%股权转让给天津泽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中盛”),交易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 17,600 万元,其中,佛山中盛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 10,100 万元,惠州中至正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 7,500 万元。

2021年8月8日、8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部分孙公司股权变更交易对手方并调整交易方案的议案》。天津泽裕收购公司全资孙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公司”)、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海鹰”)、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协通”)100%股权,交易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74,000万元,其中,围场公司成交金额为人民币44,5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13,000万元,应付股东款 31,500 万元),永新海鹰成交金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5,000万元,应付股东款7,000万元),河南协通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7,5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138,921,012.25 元,应付股东款 36,078,987.75 元)。

截至目前,围场公司、永新海鹰、河南协通、佛山中盛、惠州中至正均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控制权转移。

5、东莞瑞禾债权转让及债务重组事项

2021 年 8 月 9 日,东莞瑞禾与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泽悦”)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东莞瑞禾将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金额人民币 483,852,514.12 元及相应担保权利转让给天津泽悦。

2021年8月30日,经公司与天津泽悦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确认自2021年8月16日起,公司应付天津泽悦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45,852,514.12元,剩余债务人民币1.38亿元,公司已于2021年8月31日偿还给东莞瑞禾。自2021年8月16日起,利率由万分之六每日降低为15.4%每年(债权基数按345,852,514.12元计算,日利率为15.4%/360)。天津泽悦同意延长公司12个月债务清偿期,延期后公司应于2022年2月15日归还天津泽悦本金1亿元,于2022年8月15日一次性清偿该债权的剩余全部本金,即人民币245,852,514.12元,公司按季度向天津泽悦支付利息。原债权文书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由天津泽悦依法承继,同时新增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新增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其所持有的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电站收费权质押担保;公司董事长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6、公司剥离子公司虹彩新材料的事项

2020年12月31日,公司出售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彩新材料”)55%股权给深圳市数康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成交金额为1,540万元。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为减轻公司债务负担、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公司决定出售虹彩新材料剩余45%股权给深圳市华哲经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26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虹彩新材料任何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亦不再涉及生物降解材料相关业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李化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小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小虎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李化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小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小虎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并根据衔接规定,本公司对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21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公司对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12个月内完成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4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9:30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否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第六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受聘之日起计算,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同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否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95万元。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同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否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陆续进行了修订,对公司治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原有制度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前述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基于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及《子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2021年10月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2021年10月修订)及《子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否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14:30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5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10:30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主持,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第六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受聘之日起计算,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监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95万元。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九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5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92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09人

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152,351.00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0家

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5家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因涉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高玉良、高源等9人对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理据不足,应予驳回。2019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兴华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中兴华所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苏10民初125号】。2019年12月25日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1003民初9692号,传唤2020年2月20日开庭,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中兴华所从业人员18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8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黄辉,注册会计师,自2013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3年,先后为鼎龙文化(002502)、融捷股份(002192)等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自202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国强,注册会计师,自2003年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先后为温氏股份(300498),广钢股份(600894)等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其本年度首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书伟,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5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自202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95万元,系按照中兴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8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15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核查了中兴华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委员会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95万元。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该事项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中兴华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5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九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21年11月10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持合计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2021年11月11日(8:30~12:00和14:00~17: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4、516单元),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4、516单元

联系人:刘公直

联系电话:0755-86922889 86922886

联系传真:0755-86922800

电子邮箱:dongsh @szsunrisene.com

邮编:518023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均有效。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6,投票简称:兆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1年11月15日召开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及有效期限: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51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