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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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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公告编号:2021-088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因疫情原因,公司董事长赵宏光先生、副董事长王爱红女士未能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文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长赵宏光,董事王爱红、陈龙、艾子雯,独立董事徐素宏因疫情及公务等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长罗衡、监事马金龙因疫情及公务等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该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蕾 邱颖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1-089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15日,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1-090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7日以书面、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通讯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有效。因疫情原因,公司董事长赵宏光先生、副董事长王爱红女士未能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文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3.5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8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关联董事赵宏光、杨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1-092)。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1-091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第六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六次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7日以书面、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8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6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1-092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10月28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3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56元/股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海易连”)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第十届第六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830万股上海易连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3.5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俞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第十届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临2021-084)。

3、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2021-089)。

4、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六次临时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8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8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6元/股。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0月28日

2、授予数量:830万股

3、授予人数:4人

4、授予价格:3.5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登记完成之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8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6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未对公司股票进行卖出。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首次授予的83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776.2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验成果的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为依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本公司8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6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2、《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