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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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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赵宏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伟、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峰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货币资金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341,604,721.18元,比期初减少31.12%,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土地价款及工程进度款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28,212,109.59元,比期初减少98.31%,原因系本期赎回理财产品所致;

3、预付款项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372,974,156.92元,比期初增减1,217.70%,主要原因系本期预付土地价款所致;

4、存货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2,771,172,988.17元,比期初增加63.77%,主要原因系本期增加土地储备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268,421,513.41元,比期初增加35.58%,主要原因系本期增值税进项留抵及预缴税金所致;

6、递延所得税资产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618,822,690.17元,比期初增加31.17%,主要原因系计提土增税所致;

7、短期借款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98,000,000.00元,比期初增加100.00%,原因系本期新增银行借款所致;

8、预收款项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264,207.08元,比期初减少55.86%,原因系本期预收租金转收入所致;

9、应付职工薪酬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6,430,735.01元,比期初减少68.11%,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上年奖励薪酬及企业年金所致;

10、应付利息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45,401,760.27元,比期初减少39.75%,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中票利息所致;

11、其他应付款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2,247,691,438.14元,比期初增加262.56%,主要原因系本期应付合作方往来款增加所致;

1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1,160,816,474.85元,比期初增加56.13%,主要原因系长期负债转入所致;

13、长期借款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4,254,740,000.00元,比期初增加39.99%,主要原因系本期借款增加所致;

14、长期应付款2021年9月30日期末数为94,540,071.09元,比期初增加100.00%,原因系本期增加出售回租应付款所致;

15、营业收入2021年1-9月发生额为2,302,271,041.85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58%,营业成本2021年1-9月发生额为1,249,959,498.1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0.91%,主要原因系本期房地产结转面积增加所致;

16、税金及附加2021年1-9月发生额为243,228,966.76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2.60%,主要原因系本期土增税增加所致;

17、投资收益2021年1-9月发生额为170,309,628.1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9.59%,主要原因系本期合作开发项目结转面积减少所致;

18、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21年1-9月发生额为-1,900,016.20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63.51%,主要原因系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转投资收益所致;

19、信用减值损失2021年1-9月发生额为11,524,485.67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1.38%,主要原因系本期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20、营业外收入2021年1-9月发生额为1,069,592.04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4.48%,主要原因系本期罚没收入增加所致;

21、营业外支出2021年1-9月发生额为394,632.36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6.28%,主要原因系本期捐赠支出减少所致;

22、所得税费用2021年1-9月发生额为147,217,268.8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3.92%,主要原因系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开展住房尾款资产支持证券业务

为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强现金流的稳定性,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住房尾款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的议案,公司将作为原始权益人开展住房尾款资产支持证券业务,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计划融资总规模不超过5亿元(发行总规模等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根据基础资产特定期间及发行时间最终确定)。详情参见公司2021年8月5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监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以下简称责任险)的议案,拟为公司全体董监高购买责任险,预计保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年,保费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年,保险期限为12个月,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保。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目前已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参见公司2021年10月13日于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李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峰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李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峰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李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峰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06 证券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21-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中利集团与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整县分布式光伏合作开发协议,双方拟在新疆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大型地面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运营,评价项目、综合智慧能源、网源荷储一体、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战略合作,相关实施细节有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合作开发协议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之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新疆能源化工”或“甲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为践行国家“3060”双碳目标战略,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成战略合作,签署本协议。

本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99164131D

注册资本:293,965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06月18日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559号东方智慧园

经营范围:发电、煤炭、煤化工、矿业、建材、多晶硅、碳素阳极项目投资,化工产业的投资与资产管理,粉煤灰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房屋、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类似交易情况:新疆能源化工全资子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吐鲁番有限公司于2020年购买吐鲁番、福海埃菲生、尼勒克、伊犁新晖四个电站,共计41,873.04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国电新疆能源化工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对于甲方已经签约的县,经甲方授权,乙方派出设计、开发等团队人员对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及光伏项目资源进行前期摸底调查、统计、技术勘测,形成可研报告(数据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本项工作),提交甲方分析决策。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合资公司股权比例协商确定,章程另定),同等条件优先由乙方作为EPC单位。

2、乙方利用自身优势获取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与甲方合作开发。乙方同意,合作项目建成后由甲方控股。

3、对于具体项目的合作模式、双方利益分配等,由双方就单个具体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二)保密条款

1、双方因本合作协议取得的有关对方经营、财务状况等所有信息与资料,包括以书面形式、电子版或以口头等形式提供的,双方均有责任对外保守秘密。

2、保密义务豁免的情形:

2.1 因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的;

2.2 应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而披露的;

2.3 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需向关联方披露的;但披露方仍需促使知晓保密信息的关联方履行本协议的保密约定,并承担其关联方违反该约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除以上情形,接收(知晓)保密信息的一方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合作开发协议的签订,是继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购买吐鲁番、福海埃菲生、尼勒克、伊犁新晖四个电站后的再一次深入合作,有利于双方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方在品牌、资金、资源、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双方在新能源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此次合作为公司稳步扩建光伏制造业产能,更深入挖掘光伏市场创造了新的机会,促进公司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的推进实施,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合作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合作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1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36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洁美转债”将于2021年11月4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洁美转债”(合计面值1,00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3日。

3、除息日:2021年11月4日。

4、付息日:2021年11月4日。

5、“洁美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洁美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11月3日,凡在2021年11月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11月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11月4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0.6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23号”文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发行了6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0亿元。

根据《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洁美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洁美转债”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代码:128137

2、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3、可转债发行量:6.00亿元(60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6.00亿元(600万张)

5、可转债上市时间:2020年12月1日

6、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6年11月3日

7、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6年11月3日

8、可转债利息: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0、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可转债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3、可转债的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0]1050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3476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洁美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洁美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40%,本次付息每10张“洁美转债”(合计面值1,00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含税)。对于持有“洁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20元;对于持有“洁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对于持有“洁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3日

2、除息日:2021年11月4日

3、付息日:2021年11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1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洁美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洁美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7759593

公司传真:0571-88155859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