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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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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企业竞争优势,公司已向政府相关部门递交了公司关于申请免税品经营资质的请示。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35号公告。目前公司免税品经营资质申请工作仍处在初期阶段,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没有就免税品经营事项与任何客户或合作方进行商业洽谈,也没有签署任何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疆农业科学院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2月开设的“友好超市南昌路店”因受周边修建地铁封堵道路和新冠疫情的影响,预计经营发展前景难以达到原有预期,为避免该项目持续亏损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和压力,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新疆农科院协商达成一致,决定签订《解约协议》,提前终止对该项目的租赁经营。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36号公告。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依据2021年两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与最新判决结果,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3,647.85万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37号、038号、039号公告。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签订〈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根据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委、区政府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的总体规划及工作部署,乌市经开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对我公司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1088号共计49,339.70平方米的土地、36,383.25平方米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征收,依据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经充分协商,公司与乌市经开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协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37号和040号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土地、房屋的交付尚未完成。

(5)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进一步增进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网络平台互动交流的方式召开了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中的“上证e访谈”栏目(http://sns.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6)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自采直营规模和专业化运营水平,降低商品流通成本,强化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新疆友享生活贸易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43号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聂如旋先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兰建新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韩建伟先生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聂如旋先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兰建新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韩建伟先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聂如旋先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兰建新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韩建伟先生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8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尚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6月8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答辩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6号公告。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于2020年7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236号),判决如下: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2,433.16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日和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9号、054号公告。

本公司与尚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尚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新01民初236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本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21]新民终58号),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1年3月4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08号公告。

2021年5月14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58号),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20]新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支付尚品公司违约金5,144.29万元;3、驳回尚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3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自治区高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新民终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驳回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新民申2497号),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尚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5,144.29万元。因自治区高院的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后续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2、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新民申2497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共9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本次会议的通知。

(三)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四)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友好集团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友好集团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临2021-045号)。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友好集团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1-046号)。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5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

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家居用品销售”项目,并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第2.2条做出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上网公告附件:《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修订版)全文。

备查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1月16日 11点00分

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48号公司7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6日

至2021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1-044号、045号公告及公司后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第1项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项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1年11月15日10:00-14:00,15:30-19:30(北京时间)。

(二)登记地点: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48号7楼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壹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壹份。

(三)股东在网络投票期间若遇网络投票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联系办法:

1、电话:0991-4553700

2、传真:0991-4815090

3、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48号7楼公司证券投资部

4、邮编:830000

5、联系人:韩玮、李明哲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7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一一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公司门店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关闭1家标准超市,具体信息如下:

除上表数据外,本报告期内公司新增“YO+友好生活”便利店(加盟店)2家,关闭“YO+友好生活”便利店(加盟店)1家,上述门店均位于乌鲁木齐市。YO+友好生活便利店(加盟店)的租赁合同由加盟方与物业方直接签订,本公司收取加盟费,并对店面实施统一装修及货品供应。该类加盟店销售不计入公司整体销售。

二、已签约待开业门店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已签约待开业门店。

三、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元

注:上表中“北疆区域”含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伊宁市、奎屯市、石河子市、博乐市、昌吉市,不含乌鲁木齐市;“南疆区域”含库尔勒市、阿克苏市。

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说明:

1、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乌鲁木齐市购物中心主营业务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于2021年6月向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了美美友好购物中心,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33号公告。

2、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乌鲁木齐市百货商场、大型综合超市、标准超市、便利店及北疆区域百货商场主营业务收入上升的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公司下属门店受新冠疫情冲击销售额下降明显。

3、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各业态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公司将原在管理费用核算的与联营和租赁业态直接相关的店铺租赁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等合同履约成本分类至营业成本中列报,增加了本期营业成本,导致毛利率下降。

4、上表中经营数据系公司各门店百货、超市、电器账套的合计数据,不含燃料油气类收入数据。

上述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9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泰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444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和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37号、041号公告。

2018年11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年2月27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了该诉讼案件。2019年7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6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7月4日和7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5号、038号和040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乌鲁木齐中院于2019年8月8日按照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01民初349号),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0号公告。

2020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01民初349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于2021年3月9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30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56号),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936.72万元;3、驳回泰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合计58.36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47.43万元,本公司负担10.93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2月19日和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3号、临2021-009号和027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1)新民终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维持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令泰美公司承担本案原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近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新民申2498号),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泰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936.72万元。因自治区高院的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后续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2、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新民申2498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