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李颜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爱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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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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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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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四)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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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子公司凯马汽车诉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德格尔”)未按期支付购车款5,704.72万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扶风县支行”)未按《银行履约保函》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4,648.26万元的案件,于2019年1月分别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14号)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9)鲁07民初第1号)。凯马汽车已对销售给陕西德格尔的汽车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金额约为5000万元。
诉陕西德格尔案:2019年6月,寿光法院判令德格尔公司支付凯马汽车除银行保函之外的款项,即761.47 万元及利息418.22 万元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48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
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案:2020年3月19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2019)鲁07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保证关系不成立,驳回凯马汽车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20日,根据(2020)鲁民中168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凯马汽车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凯马汽车不服,认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凯马汽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3793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凯马公司提出的二审法院未予准许调取寿光市公安局和扶风县公安局的侦查卷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定驳回凯马汽车的再审申请,凯马汽车提请抗诉,现处于再审抗诉阶段。
2、子公司凯马汽车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公司")、北京凯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号为(2019)沪74民初792号,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欠凯马汽车货款余额4,583.99万元,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以两张中科建设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凯马汽车支付货款,一张票面金额4,000.00万元,另一张票面金额3,719.53万元,至兑付日,上述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按期承兑。凯马汽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中科建设公司向凯马汽车支付汇票款项及相应的利息,中科建设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中科建设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组阶段,确认凯马汽车申报债权金额为8,446.40 万元(含利息)。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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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颜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爱萍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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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颜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爱萍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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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颜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爱萍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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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900953 证券简称:凯马B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