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李景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向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连漪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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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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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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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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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华晨集团重整事项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于2020年11月13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0)辽01破沈27号《通知书》,华晨集团债券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
2020年11月20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作出的(2020)辽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手里债权人对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
同日晚间,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送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号《关于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辽政调查字[2020]101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5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辽01破21-1号《决定书》,沈阳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
2021年1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辽宁正国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0)辽01破21-3号《通知书》,华晨集团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12家企业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2021年3月3日,辽宁正国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0)辽01破2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辽01破21-3号《决定书》,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管理人对辽宁正国的重整申请,并对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12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指定华晨集团管理人担任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1年9月7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及辽宁正国发来的《关于华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公告的通知》,通知载明:9月3日,华晨集团管理人发布公告,经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的重整计划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日。
(详见编号临:2020一44、45、46、49号公告,2021-01、06、39号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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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景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向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连漪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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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李景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向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连漪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下转23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