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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方当事人均同意仲裁庭依据本《调解协议》内容制作《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结案,《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中不写明本案争议事实及理由;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资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其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仲裁庭予以认可。
4、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纠纷
申请人: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调解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2918号】(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0697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与2021年8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共同请求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并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出具调解书。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1,500,000元,【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按下述第(2)至(6)项执行】;
(2)被申请人与2021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3)被申请人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4)被申请人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5)被申请人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6)被申请人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
(7)本案仲裁费38,815.81元(包括仲裁员报酬25,347.86元,机构费用13,467.95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8)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申请人应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剩余款项,申请人有权就本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全部未付清的款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安龙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安龙县教育局
案件状态:重审受理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110,000元等(详见公告2019-049)。被告不服一审法院【(2019)黔23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民终218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9)黔23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立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20)黔23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03)。被告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民终1081号】民事裁定(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8民初3628号】,重新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12,107.1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等费用(详见公告:2019-086、2020-047、2021-003)。
案件进展: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民初6228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共计398,717.67元,具体支付方式:从2021年10月开始由被告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最后一笔不足50,000元还款的于还款当月一次性付清;
(2)如果被告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尚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款项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3)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460元,由被告承担于2021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
(4)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民事纠纷就此了结。
7、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29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原告垫付款990,0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负担3,111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6,0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8、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争议
申请人: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裁决
案件概述:因《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争议,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155号】(详见公告:2021-027)。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290号】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合同款65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3,981元,保险费1,500元;
(4)本案仲裁费29,249.73元(仲裁员报酬19,615.22元,机构费用9,634.51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0%即2,924.9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即26,324.76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6,324.76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纠纷。
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0-047)
案件进展:根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92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品牌传播合作协议》纠纷,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07民初20929号】,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8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12,313.58元);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成都市锦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市锦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古蔺县天网工程项目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古蔺县天网工程分包增补协议》争议纠纷,成都市锦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川0525民初3492号】,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外增加返工工作量劳务工资386,754.2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5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指挥中心二次精装修费91,132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采购费125,865.44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综合以上费用金额:653,751.19元为本金,自项目验收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15.4%年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鲁0702民初3982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426638.80元及违约金239273.4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进行线缆铺设及取电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约及36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梁山县公安局天网工程项目纠纷,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鲁0832民初2560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756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关于取回租赁物的申请,且管理人同意其要求,产生了取回权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豫12民初47号】,请求如下:
(1)原告中对被告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共计人民币155,135,312.35元,确认该债权对被告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被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737,974.52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的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李淮川、周向东(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0-068):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666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1-019):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9月24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瑞华会计师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如下(详见公告:2021-042):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
3、 请求贵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708号】,再审裁定如下:
驳回瑞华会计师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