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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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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表示,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相关规则的制定思路、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有高度共识,同时从操作执行、条文表述等方面提出了部分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对有利于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合理建议,已全部吸收采纳。

证监会称,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连同北交所配套制定的自律规则,共同构建起了一套能够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和成长阶段相符合的北交所制度规则体系,充分体现了错位、包容、灵活、普惠的市场特点。这批规章、规范性文件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从规则体系看,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相互衔接,分别就主要制度安排、信息披露内容和自律管理要求作出规范。从规则内容看,上述规章制度覆盖了发行融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从规则特点看,北交所规章制度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了交易所的主体责任。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坚持错位发展、突出特色,统筹抓好北交所各项制度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好北交所的“龙头”撬动作用,不断强化与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的制度联动,激发市场整体活力,努力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交易所管理办法

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同步修订

证监会30日还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

其中,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为了做好制度衔接,进一步丰富全国股转系统的融资工具。

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规定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明确北交所遵循证券法、公司法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运行机制,形成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和完善了有关监管安排。包括: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通过。

明确了部分条款的适用安排。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以及“席位”等表述,明确其仅适用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诚实信用义务、兼职和回避规定等。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支持和指导北交所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发挥自律管理职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交所转板规则征求意见

转板须上市满一年

北交所基础制度的另一主要内容,是市场各方密切关注的转板制度。证监会对《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作出修订,形成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并自3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共作出15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调整制定依据、作出名称修订、明确上市时间计算、明确股份限售安排、对相关条文的内容作出了适应性调整。根据《指导意见》,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须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据悉,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在履行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