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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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八)《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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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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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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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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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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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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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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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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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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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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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711,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49%;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九)《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711,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49%;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45%;反对1,14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5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十九项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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