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2021-10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 2021年10月29日、11月01日和11月0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截止2021年9月30日,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截止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
●2021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提示公司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
●截止目前,公司涉及被诉讼(仲裁)的累计金额为2,140,362,889.60元。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年10月29日、11月1日和11月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无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自查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厂仍处于停产中。
2、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问询核查情况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兴先生问询核查,截至目前,不存在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无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截止2021年9月30日,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2、截止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详见公告:临2021-068);
3、2021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提示公司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告:临2021-027)。
4、截止目前,公司涉及被诉讼(仲裁)的累计金额为2,140,362,889.60元(详见公告:临2021-100)。
5、2021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经营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91,130,164.9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2,835,149.95元。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10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40,362,889.6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017,719,999.2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四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97),本次公告为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的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06号《执行通知书》和(2021)苏02执606号《报告财产令》。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140,362,889.6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017,719,999.2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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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7月8日、
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时间:2021年9月2日、2021年11月2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一向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1年6月15日为1703657.7元)、罚息(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亿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21年6月15日为4096.14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3657.7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2、被告一承担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4万元。3、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部分,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锡光银授2020第0642号),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整(《综合授信协议》第二条),授信期间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综合授信协议》第四条)。澄星集团的连带保证责任:澄星集团与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且知晓三笔借款用途,约定澄星集团自愿对澄星股份与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在锡光银授2020第0642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澄星股份提供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三、四条)。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理应按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此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裁定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光大银行主张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但其经营困难,请求法院对光大银行主张的罚息予以降低。2、光大银行主张律师费未提供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其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1703657.70元、复利4096.14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3657.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的复利、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损失15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2539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最新进展
2021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06号《执行通知书》和(2021)苏02执606号《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股份无锡分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由你单位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