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裁判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涉诉案件金额为4,06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于本次裁定事宜,本案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民事裁定书》上诉期满后形成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则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初4271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分别如下:“驳回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4,9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2021)川01民初4271号)等相关材料。2021年4月28日,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智百业源”或“原告”)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中自科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62万元(损失=21.94元/股×503.34万股-13.87元/股×503.34万股),并承担诉讼费。同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启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金智百业源提起诉讼基于的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3日、7日、15日,被告三次通知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股东会,拟增资455余万股,增资价格13.87元每股;并于2020年3月3日再次要求原告盖章,确认本次股东会决议内容,并强调用于工商备案。但被告2020年5月28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资料显示,“2020年1月21日股东会”决议的增资价格为21.94元每股。被告还实施了其他干扰原告判断股价的欺诈行为。2020年4月3日,第三人陈启章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第三人陈启章及其指定公司,以13.87元每股价格受让原告503.34万股股权。被告的行为让原告直接损失4,062 万元。”
针对((2021)川01民初4271号)案件涉及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①中自科技、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等签署的《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任何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都应当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就陈启章回购金智百业源持有股份事宜陆续签订了多份协议,其中双方于2020年4月3日签署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双方最后签署且实际履行的协议,也明确约定任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都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③本案虽然为侵权诉讼,但同样属于因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书》和《股份回购协议》有关的争议,按照前述协议约定,应当由成都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6月2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初4271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分别如下:“驳回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49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裁定事宜,本案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民事裁定书》上诉期满后形成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则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仍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案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期间,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03日
●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四)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