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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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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1-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1-086

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木制品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361,300,882.25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361,300,882.25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同时请求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2011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标的361,300,882.25元货款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10-5号等

法定代表人:陆建辉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被告二: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被告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361,300,882.2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152,461.40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最终计算至被告一实际偿付之日止);

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为361,453,343.65元。)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制门企业,一直为被告一供应优质的户内门产品,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

2020年初,原告与被告一签署《2020年度户内门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欧派”牌户内门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双方在每月25日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供货量进行确认,供货量以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系统登记的数量为准;付款方式为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当期货款被告一应在次月25日前支付完毕。双方还特别约定:被告一逾期付款不超过7天的,无须承担违约金;被告一逾期付款超过7天的,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第8天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原告已完全按照上述合同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一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根据《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款对账单》显示,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一就《2020年度户内门购销合同》项下应付货款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系统进行了10次对账,被告一应付原告货款共计361,409,929.58元。为支付货款,被告一于上述对账期间向原告出具了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其中1张票面金额为109,047.33元的汇票已由原告背书转让,故被告一欠付原告剩余货款金额为361,300,882.25元。原告目前持有的由被告一出具的汇票即将到期,且被告一尚有大量应付货款未依约向原告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另有大量已交付的货物未依约及时对账。由于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付货款的对账、开票以及已开商票的兑付等义务,而被告一此前在《2020年度户内门购销合同》项下向原告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已有多张到期未能兑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履行《2020年度户内门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债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二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二公司人格混同,故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货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系被告一的实际控股股东,被告三对被告一货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已经立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2011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1-087

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吴水根先生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55万股,持股比例为29.08%。本次股份质押后,吴水根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916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9.98%,占公司总股本的8.72%。

● 股东王忠先生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05万股,持股比例为22.89%。本次股份质押后,王忠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720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9.94%,占公司总股本的6.85%。

● 股东吴水燕女士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0万股,持股比例为9.90%。本次股份质押后,吴水燕女士累计质押公司股份302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9.04%,占公司总股本的2.87%。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吴水根先生、股东王忠先生和股东吴水燕女士的通知,吴水根先生、王忠先生和吴水燕女士分别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日,吴水根先生、王忠先生和吴水燕女士分别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76万股、213万股和84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补充质押给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并于11月2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本次股份补充质押情况如下:

吴水根先生、王忠先生和吴水燕女士本次补充质押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吴水根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王忠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吴水燕女士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以上三位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补充质押后,吴水根先生、王忠先生和吴水燕女士累计质押股份1,938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29.8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45%。

三、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股份补充质押的目的

本次股票质押是对2021年4月28日股票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山欧派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2、资金偿还能力

吴水根先生、王忠先生和吴水燕女士个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还款来源包括个人薪金、上市公司分红、投资收益等,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股权质押可能引发的风险:根据质押协议约定,本次交易设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当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时,可能引发质权人对质押股份的平仓行为。若出现平仓风险,吴水根先生、王忠先生和吴水燕女士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方式进行应对。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