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2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东杰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被动稀释,未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东良先生和靳彩红女士、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东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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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79%,均为限售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2,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94%,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9,609,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54%,有限售条件股份132,890,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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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股份性质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的股份性质为首发前限售股,于2018年5月21日解除限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8-029)。其中刘东杰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刘东良先生及靳彩红女士担任董事职务,其三人限售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2)股份数量变动情况
永东股份于2016年4月22日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方案中包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6-027)。
永东股份于2017年6月13日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方案中包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7)。
永东股份于2018年6月5日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方案中包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33)。
因公司经过三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方案,信息披露人持股数量发生相应变动。
(3)股份比例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3号)及深交所“深证上[2017]29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34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当年10月23日进入转股期,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6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5,261.00股。
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非公开增发新股,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合计被动减少。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东良先生和靳彩红女士、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东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东股份
股票代码:0027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东良、靳彩红、刘东杰及其一致行动人
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稷山县******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东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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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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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东良先生持有公司25.8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靳彩红女士和刘东良先生为夫妻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刘东杰先生、刘东玉先生、刘东果女士、刘东梅女士、刘东秀女士、刘东竹女士和刘东良先生为兄弟姐妹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中刘东杰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在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的三人最近三年未在证券市场有不良诚信的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中刘东良先生在五指山五创茶业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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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为公司在2017年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当年10月23日进入转股期及2019年完成非公开发行新股,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公司实施的2015、2016、2017年度权益分派中包括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持股数量发生变化。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增持计划,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有继续减持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79%,均为限售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2,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94%,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9,609,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54%,有限售条件股份132,890,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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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股份性质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的股份性质为首发前限售股,于2018年5月21日解除限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8-029)。其中刘东杰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刘东良先生及靳彩红女士担任董事职务,其三人限售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二)股份数量变动情况
永东股份于2016年4月22日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方案中包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6-027)。
永东股份于2017年6月13日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方案中包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7)。
永东股份于2018年6月5日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方案中包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33)。
因公司经过三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方案,信息披露人持股数量发生相应变动。
(三)股份比例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3号)及深交所“深证上[2017]29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34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当年10月23日进入转股期,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6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5,261.00股。
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非公开增发新股,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合计被动减少。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刘东良先生累计质押62,265,3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6.58%;靳彩红女士累计质押13,437,44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58%。上述质押是均为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担保。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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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1年11月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文本;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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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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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1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