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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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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景津环保

股票代码:60327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住所:四川省绵竹市***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基本情况

姓名:李家权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10622196309******

住所:四川省绵竹市****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通讯方式:028-851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一)基本情况

姓名:李玲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10683198608******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通讯方式:028-851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李家权、李玲为父女关系,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减持前持股情况如下:

(三)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李玲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系其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处置计划

景津环保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股东李家权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2,358,48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际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截至2021年11月4日,股东李家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947%,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53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804%,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65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751%。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2021年11月4日,股东李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125%。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未完成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无其他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持有公司21,714,0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5.27103%,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持有公司2,791,8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0.67770%。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玲合计持有公司24,505,8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5.94874%。上述股份均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李家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1,400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534,700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65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751%,持股比例由5.27103%变为4.38352%,减持情况如下:

李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125%,持股比例由0.67770%变为0.61646%,减持情况如下:

2021年11月4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59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998%,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5%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持有公司18,057,9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4.3835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持有公司2,539,5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0.61646%。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签字: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4日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

签字: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备置地点:本报告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

签字:

日期:2021年11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

签字:

日期: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