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036 证券简称:如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周晓峰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2,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00%;高级管理人员陈小锋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1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53%。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董事周晓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52%),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陈小锋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1%),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周晓峰先生、陈小锋先生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预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周晓峰先生、陈小锋先生自公司上市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未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36 证券简称:如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暨股份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39,45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12日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22,950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6,500股,解除限售日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1月12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汤敏智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8月26日披露了《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5、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祎华律师事务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祎华律师事务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法律意见书》。
7、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和《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2021年3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出具了《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说明
(一)限售期将届满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1日,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3日,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具体说明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3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156名激励对象在本期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35名激励对象在本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
三、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1、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6人,个人在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个人总数的比例为35%,本次解除限售总数量为922,95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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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5人,个人在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个人总数的比例为50%,本次解除限售总数量为316,5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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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上市流通日:2021年11月12日。
2、上市数量:1,239,450股。
3、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4、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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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且届时《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条件仍获满足的前提下,本次解除限售可以实施。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3、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如通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