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版)
(上接13版)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额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普通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全部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67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可转债手数,每1手(10张,1,000元)为1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674手可转债。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获配本次转债;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申购无效。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部分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6、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公司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④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⑤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⑥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⑦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③在董事会和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②公司董事会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①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债券托管人:
④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确定上述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③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①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②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④除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⑥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6)债券持有人认购、受让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即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束。
(四)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含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存储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五)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由牵头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7日。
(七)发行费用
■
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发生增减。
(八)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与停牌安排如下,所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将与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九)本次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8-9,11-19,25-33层
法定代表人:熊先根
电话:025-86816908
传真:025-86816907
联系人:周柏青
(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保荐代表人:李丹、石丽
项目协办人:王睿
项目经办人:刘鹭、范杰、陈维亚、姜磊、庄晨、李威、李琦
电话:025-83388070
传真:025-83387711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项目经办人:雷仁光、杨毅超、范钰坤、张俊雄、李卓然、张乔顺、王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四)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科技园D栋五楼
负责人:吴朴成
经办律师:王长平、王通
电话:025-86633108
传真:025-83329335
(五)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海云、董帅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六)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章、乐美琳
电话:021-23233214
传真:021-23238800
(七)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法定代表人:闫衍
经办评估师:张云鹏、夏清晨
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 真:021-58899400
(十)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振华支行
户名: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4000010209200006013
四、相关主体对本次可转债的认购意向及短线交易承诺
(一)江苏交通控股、南京银行、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法巴租赁出具的承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租赁”)正在申请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单位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单位未减持江苏租赁股份。
2、如本单位最终认购江苏租赁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单位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江苏租赁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
(二)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租赁”)正在申请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人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人未减持江苏租赁股份。
2、如本人最终认购江苏租赁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江苏租赁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
(三)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董事、监事承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本人无意向参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特此承诺。”
第二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
(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为2,986,649,968股,其中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二、公司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苏交通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江苏交通控股直接持有公司21.43%的股份,并通过下属企业扬子大桥、广靖锡澄间接控制公司17.62%的股份。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投资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投资主体,江苏交通控股成立于1993年3月5日,注册资本为168亿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法定代表人为蔡任杰,经营范围为: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高速公路收费,实业投资,国内贸易。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除江苏交通控股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1、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6日,注册资本为100.07亿元,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为胡升荣,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
扬子大桥成立于1992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21.37亿元,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为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为吴尚岗,经营范围为: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及其它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经营,与大桥建设相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销售,实用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货物仓储,普通机械租赁,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户外、印刷品广告。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石油制品零售,制售中餐,各类定型包装食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书报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广靖锡澄成立于1997年9月16日,注册资本为25亿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为朱志伟,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收费,物资储存,百货、纺织品、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以下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书报刊、成品油、烟零售,餐饮服务,定型包装食品销售,住宿、桑拿浴、理发、保龄球;汽车货运,汽车维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法巴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巴租赁于1963年3月21日在法国巴黎成立,现其法人注册登记编号为楠泰尔工商管理注册编号632017513,注册地址为92000楠泰尔市波特路12号,注册资本为2.85亿欧元,法定代表人为Isabelle LOC。法巴租赁是法国巴黎银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情况
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1003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以及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000743号”和“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10083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半年报财务报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报告号为“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101147号”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节引用的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度财务数据均摘自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摘自本期经审阅的财务报表,数据口径为合并报表口径。
二、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4、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4、母公司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公司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新金融工具准则;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修订)》《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四、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报告期内,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
2020年度,公司新增4家合并单位,为汇通航运、汇达航运、汇之航运和汇道航运,上述公司于2020年新设成立,于当期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1年1-6月,公司新设12家合并单位,分别为源澜租赁、源宁租赁、源津租赁、源道租赁、汇澜租赁、汇清租赁、汇信租赁、汇海租赁、汇鸿租赁、汇津租赁、源辉租赁、源清租赁,上述公司于2021年新设成立,于当期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在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为公司开展资产证券业务由第三方信托公司设立的资产支持证券。
(1)2017年1月20日,公司将面值人民币187,343.91万元的应收融资租赁款转让予受托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由其发行相关资产支持证券。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合计人民币187,343.91万元,其中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165,500.00万元,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21,843.91万元。公司持有全部次级档证券,上述交易结构由于未满足资产终止条件,转让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在资产负债表内核算。2018年12月31日,上述债券已全额兑付。
(2)2017年4月14日,公司将面值人民币181,959.00万元的应收融资租赁款转让予受托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由其发行相关财产信托计划。本期财产信托计划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信托单位,面值合计人民币181,959.00万元,其中优先档信托面值为人民币163,400万元(其中优先A级145,200.00万元,优先B级18,200.00万元),次级档信托面值为人民币18,559.00万元。公司持有优先档B级信托13,200万元及全部次级档信托,上述交易结构由于未满足资产终止条件,转让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在资产负债表内核算。2019年12月31日,上述债券已全额兑付。
(3)2019年6月6日,公司将面值人民币192,001.03万元的应收融资租赁款转让予受托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由其发行苏租2019年第一期绿色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该绿色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合计人民币192,001.03万元,其中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139,000.00万元(其中优先A-1级人民币52,000.00万元,优先A-2级人民币33,000.00万元,优先A-3级人民币26,000.00万元,优先B级人民币28,000.00万元),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53,001.03万元。公司持有全部次级档证券。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信托计划权益次级档已兑付人民币3,222.46万元,剩余部分由于未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转让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在资产负债表内核算。
五、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如下:
单位:元,%
■
2、主要监管指标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以及银保监部门监管要求计算的本公司相关监管指标比率情况如下所示:
■
注:资本充足率指标系按照中国银监会2012年6月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分析
(一)资产情况分析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5,902,965.95万元、6,836,316.08万元、8,128,999.60万元和9,377,829.63万元,资产规模稳步提升,2018年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35%。公司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的资产构成中以应收租赁款为主。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应收租赁款净额分别为5,597,989.56万元、6,582,405.70万元、7,796,197.42万元和8,999,783.8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83%、96.29%、95.91%和95.97%。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1-209号)《关于将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南银办2011-291号)《关于核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缴存法定准备金。2018年至2019年,公司缴存准备金的基数为确保合同履行向设备厂商所收取的、存在返还义务的保证金;2020年和2021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南银办[2020]29号)《关于核定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交存一般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的要求,缴存准备金基数在原有保证金基础上,增加了向承租人所收取的风险金,导致存放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金额上升。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比率分别为7.00%、6.00%、6.00%和6.00%。
2、银行存款和货币资金
2018年末,公司银行存款为65,611.74万元。2019年,公司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财会[2018]36号文,将银行存款自2019年1月1日起重分类至货币资金,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46,680.53万元、50,158.74万元和95,474.90万元。上述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均为公司存放于境内银行的款项。
3、拆出资金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拆出资金净额分别为15,000万元、0、29,999.62万元和0,均系公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向银行机构短期(30天以内)拆出资金所形成的。
4、应收租赁款
2021年,公司适用新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变更为应收租赁款科目,将直租业务形成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在应收融资租赁款二级科目核算,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在应收售后租回款二级科目中核算。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租赁款净额分别为5,597,989.56万元、6,582,405.70万元、7,796,197.42万元和8,999,783.8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83%、96.29%、95.91%和95.97%。
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应收租赁款的情况如下:
(下转1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