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编号:2021-043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0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2、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通过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编号:2021-044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10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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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3名人员的交易行为均是在其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发生的。上述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均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