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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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整改回复公告

2021-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9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整改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及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及的问题及要求,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制定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切实进行了整改,现将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一是公司对销售折让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于2019年12月31日确认对SIMPLO TECHNOLLGY CO.LTD 2019年度的销售折让额为194.28万元。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折让事项冲减了2020年的销售收入。该事项导致维科电池2019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多确认194.28万元和156.88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少确认194.28万元和156.88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第七条的规定。二是公司对销售退回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及时。2019年12月,维科电池2019年度销售的部分商品发生退货。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退回冲减了2020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而未冲回2019年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维科电池2019年净利润多确认16.41万元,2020年净利润少确认16.41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多计173.29万元和152.90万元,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少计173.29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已通知重组交易对手,将多计入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的152.90万元由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按利润补偿协议予以追加补偿。2021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555号,相关公告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该事项还需股东大会审议,待11月22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尽快与各个重组交易对手签订股份回购协议,满45日债权人通知时间后,公司即可向上交所提交注销申请。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截至2019年末和2020年4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含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逾期金额分别为5,012.11万元和5,263.35万元,且该客户的经营状况存在持续恶化的情况。公司仅对该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分别按5.00%、4.0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的问题,针对北京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含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公司处于谨慎性考虑,2021年三季度公司对该公司计提相关减值准备约2340万元,未计提部分仅剩余15%。

今后公司将对应收货款逾期客户的经营情况加强跟踪了解和分析;公司也在月度财务会议中组织了财务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的深入培训。

三、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2019年度,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采用赊销模式进行销售,但其并未对该客户信用评级,也无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文件。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第二款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排查每个客户的信用评级,及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切实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公司在月度销售会议中,对公司销售人员组织相关的内控教育和警示。

四、整改责任人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五、整改时间

长期持续规范执行。

宁波证监局此次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认识,促进了公司对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通过本次整改,公司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