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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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2021-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21-053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名称:天津源峰镕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投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

●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科技与工业、消费与互联网、软件与企业服务、医疗与健康领域;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以及合伙企业所投资标的各自存在的投资、决策等风险,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不超过5亿元与厦门源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天津源峰镕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根据《天津源峰镕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伊泰股权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不超过5亿元,厦门源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

(二)该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科技与工业、消费与互联网、软件与企业服务、医疗与健康领域。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一)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厦门源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M1TN1X;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0 年 09 月 0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注册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2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北楼406-90;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主要股东: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与厦门源峰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厦门源峰投资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管理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A6XW0R;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7897;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宇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6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主要股东:聂磊20%,田宇20%,唐柯10%,张迎昊10%,翟锋10%,樊扬10%,尹奇10%,庄永南10%。

公司与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天津源峰镕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1-717;

成立时间:2021年 04月30日;

经营范围:以私募资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源峰投资有限公司。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根据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投资标的,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首期出资日起6年,其中,缴款期限为3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企业经营需要决定将合伙企业期限延长1年。

(三)资金来源及出资安排

全体合伙人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不超过50,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伊泰股权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不超过5亿元,厦门源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

协议生效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以下简称“缴付出资通知”),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一次性或分期缴付出资,按各项目出资缴付进度缴付,出资由有限合伙人按照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于首个缴付出资通知载明的出资日(以下简称“首期出资日”)后三年内(以下简称“缴款期限”)缴付完毕。缴付出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列明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出资日之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送达有限合伙人。缴款期限可根据协议约定提前终止。

(四)投资策略

1.投资方式: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以下投资:

(1)用于认缴CPE人民币新基金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CPE人民币新基金”)伍亿元,首期实缴比例55%;

(2)其他用于参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股权基金的共同投资机会(以下简称“跟投项目”)。跟投项目由同意参与跟投的有限合伙人增资完成,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共同投资机会:经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合伙企业可以对跟投项目进行投资。用于每个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有限合伙人理解,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可能与其他人士亦达成了类似投资安排,并会将额外投资额度提供给该等其他人士。在此情况下,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一定比例向合伙企业及该等其他人士分配跟投机会。

3.举债及担保:合伙企业主要以股权及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不得违反适用法律规定从事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如合伙企业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者担保,该等借款、担保的期限应不超过1年且其到期日不应晚于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退出之日,在合伙企业期限内任一时点,该等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届时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20%。

4.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投资业务的操作质量,管理人将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及投资退出进行专业的决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管理人的决策意见具体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5.投后管理: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协议的约定妥善行使权利,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组合持续监控,致力于提升合伙企业的经营业绩、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合伙企业资产安全与增值。

6.循环投资:在合伙企业期限内,普通合伙人经代表出资金额过半的有限合伙人书面同意可将合伙企业来自项目投资及临时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现金再次用于符合协议约定的投资(以下简称“循环投资”);尽管有上述约定,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协商一致并向普通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可以要求合伙企业停止循环投资。合伙企业收到通知后,合伙企业应将可分配现金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有限合伙人,不再进行循环投资。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选定普通合伙人厦门源峰投资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选定普通合伙人厦门源峰投资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实现合伙企业之目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行使。

(2)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所拥有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7)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并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0)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4.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还可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

(1)决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决定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批准合伙人的权益转让,合伙人转让给其符合合格投资人条件的关联方除外;

(4)在合伙企业之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决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但本款的权利仅限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现本合伙企业的目的而合理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

(5)协议约定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的其他事项。

5.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修改或修订本协议的相关文件;

(2)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存续、能够继续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行动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符合协议约定之变更事项的企业登记、备案文件(协议另有约定需要征得有限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上述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合伙期限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上述企业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申请书、认缴或实缴出资确认书、变更决定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派书及其他登记、备案文件。

(3)有关符合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合伙人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额事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入伙协议、退伙协议、权益转让协议、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协议;

(4)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合伙企业根据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6.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委派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事务并遵守协议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更换时应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7.管理人:

合伙企业将聘任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管理人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投资架构安排的建议;

(2)协助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及完成投资;

(3)向普通合伙人提供有关投资退出及资产处置的建议;

(4)协助处理合伙企业的政府审批、登记、备案等事务;

(5)协助准备实施、管理及退出投资相关的文件。

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与管理人就有关上述条款项下的服务签订管理协议,该等管理协议中涉及的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或运营相关的约定应与本协议实质一致,且不得为合伙企业或合伙人施加本协议以外的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管理人遵守本协议明确规定为管理人之义务的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管理人更换为其关联方。

8.资金保管机制

普通合伙人将安排合伙企业委托具备托管服务资质且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普通合伙人可根据需要更换托管机构,并可促使合伙企业与托管机构订立、修改、补充或终止《托管协议》。

上述《托管协议》签署后,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交易应遵守合伙企业与托管机构签署的《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

(六)费用及损益分配

1.合伙费用,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合伙企业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支付,在所有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2.管理费,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的对价,在自首期出资日起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应按照如下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缴款期限内,每个特殊有限合伙人之外的有限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的管理费为截至管理费计费起始日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的2%;缴款期限届满后,每个特殊有限合伙人之外的有限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的管理费为截至管理费计费起始日其应当缴付的出资额所分摊的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本金的2%;清算期内不收取管理费。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不承担管理费。

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为各有限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的管理费之和。

除首期管理费及末期管理费外,其他各期管理费的计费期间为每年的1月1 日至当年12月31日;每年的1月1日为当期管理费的计费起始日,对于在本计费期间内新实缴的出资,以缴付出资通知所载应缴款日期作为新实缴出资对应管理费的计费起始日;其他各期管理费的支付日为该年的1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此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首期管理费于首期出资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计费期间自首期出资日起至所在计费期间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期管理费的计费期间为合伙企业期限(包括延长后的期限)的最后一个计费期间开始之日至合伙企业期限届满之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推迟任何一期管理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支付。

3.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取得的现金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应付或普通合伙人合理备付的合伙费用以及按照约定返还普通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如有)后的部分后可供分配的部分(以下简称“可分配现金”),除按照协议约定用于循环投资外,应于合伙企业取得后的合理时间内按照现金分配的约定分配,并且,在有限合伙人实现优先回报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将就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投资收益提取20%的收益分成。为避免疑义,特殊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收益分成。

(1)现金分配: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应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划分,其中按照特殊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划分的部分,直接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其他有限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划分的部分,在该有限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主体之间按照如下约定进一步分配:

①返还出资: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直至该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等于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实缴出资额;

②优先回报: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额实现8%/年(复利)的内部收益率。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该有限合伙人各期出资实际缴付之日起(以各期出资所依据的缴付出资通知所载出资日和该资金合伙人实际缴付该期出资之日二者中较晚的一个为准)到收回各该出资之日止。

③收益分成追补分配: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主体,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主体按照本第③项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本第③项与上述第②项之和的20%;

④20/80分成: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主体,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上述项分配的款项为“收益分成”,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指示合伙企业将其应收收益提成部分或全部支付至其指定第三方。如有限合伙人因合伙企业投资于CPE人民币新基金或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而在该等基金中间接承担了支付给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收益提成,其在合伙企业层面应当承担的收益提成将相应调减,以确保有限合伙人最终实际分担的收益提成总额符合约定。

(2)非现金分配:

①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②如根据协议进行了非现金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确保向合伙人提供其所分配取得的资产的权属证明(如该等资产的权属可登记),并办理所需的转让、登记手续。为避免疑问,转让、登记该等资产所应支付的税费应由相关的有限合伙人承担和支付。

③所有根据协议以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证券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如该证券为公开交易的证券,应根据作出分配决定之日前十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2)如经普通合伙人判断该证券即将实现上市,应根据该等证券的上市价格与上市后五个证券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或3)如证券没有上市价格或公开交易价格,除非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全部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否则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如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全部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以该价值为准)。

④任何不希望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可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该有限合伙人变现相关资产,并根据普通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将变现的收益支付给该有限合伙人。按照上述约定由合伙企业持有的资产不再是合伙财产,应被视为已按照协议的其他约定向相关合伙人进行了非现金分配。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应承担变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开支。

⑤为计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协议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4.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因对投资标的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各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5.所得税:

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七)普通合伙人

1.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入伙与退伙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普通合伙人按照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者合伙人另行达成协议,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其他普通合伙人入伙。

(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者合伙人另行达成协议,在合伙企业按照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得退伙。

(八)有限合伙人

1.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入伙和退伙

(1)合伙企业成立后,除按照协议约定因合伙权益转让而入伙、退伙外,任何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提前退伙,经有限合伙合伙人书面要求,合伙企业亦可以积极变现退出分配。

(九)合伙人会议

1. 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及表决机制

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及表决机制如下:

(1)根据协议约定,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批准关键人士的替代方案;

(2)根据协议约定,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3)根据协议约定,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4)根据协议约定,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批准普通合伙人出质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5)根据协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本协议的修改;因本协议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而需修改本协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权独立决定相应修改本协议;

(6)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2.会议召集和召开:

(1)合伙人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提前十五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合伙人会议一般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但合伙人讨论除名和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事项时,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不包括违约合伙人)可召集临时会议并推举一名有限合伙人主持会议。

(2)临时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及/或非现场方式参加并表决,非现场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一种或几种全体参会合伙人均可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对于属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临时会议讨论的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决定不召集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征求有限合伙人意见,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书面文件后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书面表示同意的合伙人的数量达到协议约定的通过合伙人会议决议所需表决数的,各合伙人书面同意文件作为一个整体与合伙人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解散与清算

1.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合伙企业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

(1)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

(3)合伙企业的投资已全部变现、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4)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协议约定退伙或被除名,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6)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7)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8)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2.一旦清算事件发生,合伙企业除为清算目的而继续处理日常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清理资产,向债权人和合伙人清偿债务。

各合伙人在此同意指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由清算人负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全权处理合伙企业的债务和财产,合伙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履行债务后可向合伙人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照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向合伙人分配。如本条项下的任何支付或分配以实物方式进行,用于支付或分配的合伙企业财产应以支付或分配当时的市值作价。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持有基金股份或认购基金份额,不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普通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普通合伙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合伙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计划,除本次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外,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不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六、风险提示及该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本次投资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为主的投资,同时兼顾并购投资机会,从资本收益中获取良好回报。投资标的的未来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通过参与基金从而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为公司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