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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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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阳明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阳明医药产业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多次与你公司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对阳明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2号)。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公司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20-378539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