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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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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2021-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1-05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君盛峰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盛峰石”)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89,902,0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2,847,608股。

君盛峰石对公司发展前景持续看好,但君盛峰石为股权投资公司,出于自身资金需求等相关因素考虑,需对投资项目进行相应的安排,后续君盛峰石将会结合自身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如何实施股份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备注:

上述减持期间为集中竞价减持期间,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行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本企业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君盛峰石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本次股份减持的具体实施计划,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53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6月 16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在 12 个月内可滚动购买,但任一时点持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有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额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投资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5)、《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6)以及 2021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5,000 万元,其中闲置自有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3,5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30)。公司已于近日收回上述理财本金并获得收益,具体到期赎回情况如下: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山东辖区上市公司

2021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

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1-117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山东辖区上市公司

2021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

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构建和谐稳定的投资者关系,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山东证监局、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山东辖区上市公司2021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网站(网址:http://rs.p5w.net)参与本次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14:00-16:00。

届时,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袁钢先生,证券事务代表刘素宁女士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的形式同投资者就发展战略、经营状况、风险防控、三季度报告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1-118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炭材料”或“债务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嘉峪关炭材料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5,935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嘉峪关炭材料在该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15亿元(包括已发生但尚未到期的借款担保余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于2021年9月25日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1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朱世发

4.经营范围:预焙阳极生产、批发零售及技术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以下项目不含国家限制项目)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工矿产品、机电产品的批发零售;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金额: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债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截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075,053.98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3.47%,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357,534.06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7.6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25,053.98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2.52%,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357,534.06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7.60%。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66 证券简称:桃李面包 公告编号:2021-110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盛雅莉女士(董事)持有公司股份86,151,85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9.05%。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3日、2021年10月9日披露了《桃李面包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桃李面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盛雅莉女士(董事)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10,49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上述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数量已过半,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要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减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

特此公告。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剑川益云为第一被告,公司为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剑川益云偿还原告金鼎锌业货款35,454,318.39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由剑川益云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234,312元及保全费5,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剑川益云所欠货款对应的成本已计入前期损益,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2、按LPR的1.5倍计算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为54.60万元,已计入公司2020年度损益;2021年1月1日起形成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计入当期损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3、因本案,公司名下坐落于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紫竹路与亭江大道交汇处)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川 [2020]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5299号;面积:45,853.60平方米)和剑川益云名下的部分资产尚处于查封冻结状态。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原告,简称“金鼎锌业”)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第一被告,简称“剑川益云”),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被列为第二被告。一审法院查封、冻结了公司和剑川益云名下的部分资产。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和11月26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6)和《宏达股份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8)。

第一被告剑川益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1,784.61万元,公司现持有其100%股权。因生产原材料无法得到保障,剑川益云已于2019年9月12日起全面停止生产。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剑

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停产的公告》(临2019-035)。

二、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 1月 14日收到一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云 29民初 474号,一审判决:

1、由被告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货款35,454,318.39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

2、驳回原告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312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 1月 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 2021- 002)。

三、二审上诉及判决情况

原告金鼎锌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员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金鼎锌业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 2020)云 29民初 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撤销(2020)云29民初 4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改判支持金鼎锌业一审对剑川益云及宏达股份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3、改判支持金鼎锌业一审对宏达股份的诉讼请求;4、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剑川益云、宏达股份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民终1010号。根据该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金鼎锌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312元,由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剑川益云所欠货款对应的成本已计入前期损益,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2、按LPR的1.5倍计算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为54.60万元,已计入公司2020年度损益;2021年1月1日起形成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计入当期损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3、因本案,公司名下坐落于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紫竹路与亭江大道交汇处)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川 [2020]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5299号;面积:45,853.60平方米)和剑川益云名下的部分资产尚处于查封冻结状态。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根据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

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因公司可转债转股

被动稀释超过1%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1-064

债券代码:113603 债券简称:东缆转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因公司可转债转股

被动稀释超过1%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东缆转债”转股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由本次权益变动前的41.4141% (以公司初始总股本即654,104,521股计算),减少至40.2813% (以公司2021年11月10日总股本即672,498,962股计算),合计被动稀释1.1328%。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东缆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黎雨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上述变动前持股比例以公司初始总股本即654,104,521股计算,变动后持股比例以公司2021年11月10日总股本即672,498,962股计算。

2、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发行了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000万元,“东缆转债”于2021年3月30日开始转股,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654,104,521股增加至672,498,962股,上述东方集团和袁黎雨两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被动稀释,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持股比例下降。

3、东方集团、袁黎雨女士持有的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17,524,444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11,000,000股;袁黎雨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3,366,730股,无质押;除前述质押情况外,东方集团、袁黎雨女士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4、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5、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东缆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转股数量、转股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5 证券简称:金字火腿 公告编号:2021-083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79 证券简称:华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5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安吉巴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施延军的函告,获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解押及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10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为补充质押,不涉及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3、公司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补充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明细表。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170,000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5.875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创投”“信息披露义务人”)发来的《关于所持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累计减持1%告知函》,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减持股份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9月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华光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编号:2021-023),截至目前浙创投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