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74 证券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2021-066
债券代码:136801 债券简称: 16津创01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大厦5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玉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董事会秘书牛波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确定刘韬先生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确定陆颖莹女士、许志明先生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律师:王敏、赵少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67
债券代码:136801 债券简称: 16津创01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百思乐斯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8.113%增加至9.117%。
2021年11月11日,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创业环保”)收到公司股东宁波百思乐斯贸易有限公司通知:宁波百思乐斯贸易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宁波宁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增持公司H股股份14,3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4%。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百思乐斯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宁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共持有公司股份130,12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17%。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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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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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2)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3)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
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8)。
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0)。
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4)。
2、本次增持是宁波百思乐斯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宁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看好创业环保的长期发展,是对创业环保的财务性投资,不谋求公司控股权。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5、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增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
暨增加有限合伙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6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
暨增加有限合伙人的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权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1-084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权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0 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10月23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针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第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10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查询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34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亦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第9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1-085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1 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文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1人,代表股份232,389,46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2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代表共90人,代表股份数15,970,26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216,419,3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64%。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9人,代表股份数15,970,16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3%。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230,321,269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1100%;反对1,878,2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8082%;弃权190,0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8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3,902,069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87.0497%;反对1,878,2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1.7606%;弃权190,0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1897%。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230,321,269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1100%;反对2,068,2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8900%;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3,902,069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87.0497%;反对2,068,2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2.9503%;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230,187,369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0524%;反对1,878,2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8082%;弃权323,9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13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3,768,169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86.2113%;反对1,878,2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1.7606%;弃权323,9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2.0281%。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胡峰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情况概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海宁擎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擎川基金”)。海宁擎川基金的总认缴出资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海宁擎川基金已募集完毕并于2021年2月3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8,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5,000万元,出资比例27.624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海宁擎川基金已于2021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海宁擎川基金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有限合伙人及变更合伙人出资比例,修改并重新签署了《海宁擎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近日,公司收到海宁擎川基金的通知,海宁擎川基金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增加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名称: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方毅
3、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18号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8946500X7
5、注册资本:35222.630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塑胶手套(PVC和PE等)、橡胶手套(丁腈橡胶和天然橡胶等)、隔离衣、医用隔离面罩及其它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口罩、洗手液、湿巾的生产和销售,PVC粉、化工产品(不含危险、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楼晓莉
1、姓名:楼晓莉
2、身份证号:330104********1367
3、国籍:中国国籍
4、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三、本次变更前后,海宁擎川基金各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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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合伙协议主要修改内容
(一)原协议4.2条:“本协议签署时,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每个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最低为人民币900万元,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下,调整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及最低认缴出资额。”
修改后:“本协议签署时,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每个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最低为人民币500万元,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下,调整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及最低认缴出资额。”
(二)原协议7.3条:“本合伙企业不得:……(2)向第三方出借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作为股权投资协议项下安排的借款除外)……。”
修改后:“合伙企业不得:……(2)向第三方出借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作为股权投资协议项下安排的1年期限以内借款除外,但借款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金额的20%)……。”
(三)原协议7.5.1条:“本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投决会由3名委员组成,普通合伙人委派2名,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名。项目的投资决策由委员表决方能投资。”
修改后:“本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投决会由5名委员组成,普通合伙人委派3名,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名,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派1名。项目的投资决策由委员表决方能投资。”
(四)原协议11.2条:“……(1)管理费费率:本合伙企业存续期为7年,前5年费率为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2%/年,后2年费率为1%/年……。”
修改后:“……(1)管理费费率:本合伙企业存续期为7年,前5年费率为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如有〉)的2%/年,后2年费率为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如有〉)的1%/年……。”
除上述修改外,未对原《海宁擎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有任何实质性修改。
五、新增合伙人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新增合伙人的主要目的是为扩大海宁擎川基金的规模,进一步提升海宁擎川基金的投资能力,降低投资风险。此次增加合伙人后,海宁擎川基金仍由管理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风险控制工作。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海宁擎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海宁擎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豁免要约收购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督导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收购人”)豁免要约收购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成渝”、“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四川成渝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从2021年6月4日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2021年10月29日,四川成渝披露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结合上述第三季度报告及日常沟通,中金公司出具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四川成渝提供,收购人与四川成渝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概述
2021年4月2日,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交投集团”)与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铁投集团”)签署《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合并协议》,2021年5月28日,四川交投集团、四川铁投集团与蜀道集团签署了《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资产承继交割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四川交投集团和四川铁投集团采取新设合并方式成立蜀道集团(以下简称“本次收购”)。通过本次收购,蜀道集团持有四川成渝1,035,915,462股A股股份,并持有四川成渝60,854,200股H股股份,合计持有四川成渝1,096,769,66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5.86%。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蜀道集团已于2021年5月27日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人员关于同意豁免要约收购的书面函件。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四川成渝于2021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筹划与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2、四川成渝于2021年4月3日及2021年5月29日在上交所网站分别刊发了《关于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与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重组的进展公告》。
3、四川成渝于2021年5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补充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4、四川成渝于2021年6月4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收购报告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本次收购相关的标的资产尚未完成过户,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本次收购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工作正在持续进行中,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本次收购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蜀道集团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了《关于减少及避免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继续保持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及《关于避免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经核查,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以来,相关后续情况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蜀道集团暂无改变四川成渝主营业务或者对四川成渝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四川成渝的发展需求拟对四川成渝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未来12个月重大的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蜀道集团暂无对四川成渝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若未来基于蜀道集团及四川成渝的发展需求拟对四川成渝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蜀道集团暂无对四川成渝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蜀道集团与四川成渝的其他股东之间未就四川成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四川成渝的发展需求拟对四川成渝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蜀道集团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四川成渝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基于四川成渝的发展需求拟对四川成渝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蜀道集团暂无对四川成渝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四川成渝的发展需求拟对四川成渝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蜀道集团未对四川成渝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若未来基于四川成渝的发展需求拟对四川成渝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蜀道集团暂无对四川成渝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基于蜀道集团及四川成渝的发展需求拟对四川成渝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综上,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计划落实情况良好。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四川成渝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重大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蜀道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四川成渝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段毅宁
杨璐薇
吴嘉青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1日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A股 600695 证券简称:A股 *ST绿庭 编号:临2021-057
B股 900919 B股 *ST绿庭B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A股股票价格近期累计涨幅较大,为避免非理性炒作引起股价异常波动,公司现对有关事项和风险说明如下,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自2021年9月初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A股股票价格累计涨幅已达154.97%,且最近30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达92.07%,A股股票价格短期涨幅已经非常大。根据 wind的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11月11日收盘,公司A股滚动市盈率为-85.35倍,市净率为9.54倍,而同行业滚动市盈率中位值为10.01倍,市净率中位值为1.41倍,公司A股滚动市盈率为负且市净率远高于同行业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2021年第三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亏损。2021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5,1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7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62万元;其中第三季度7-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91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73万元,处于亏损状态(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可以看出,公司目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均较小,主业盈利能力和整体经营业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股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触及其他上市规则第13.3.12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会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美国投资项目存在进一步计提减值风险。受当地疫情及项目定位等因素影响,公司投资的美国地产项目销售仍然进展缓慢。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2),考虑到项目经营情况,公司将子公司对美国 9th & O 房产项目债权投资款1,404.7万美元展期至2022年6月30日。虽然公司已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204.74万元人民币,但如果项目销售持续难以改观,公司2021年度存在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的可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1-03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6号)同意注册,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1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610,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0,817,126.7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793,773.2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20日到账。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20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309953_R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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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截止目前余额为零。
3.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情况
为方便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并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除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