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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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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2021-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反担保对象: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

● 本次反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为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全资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委托中关村担保公司为此笔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000万元。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会并表决的董事9人,审议通过了一项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同意公司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与反担保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558号

3、法定代表人:李怀臣

4、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整

5、成立时间:2001年1月5日

6、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及技术服务;废水治理的设计及施工、大气污染及噪声治理的设计及施工、防腐保温工程;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清青环保100%股权

8、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反担保债权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4层

3、法定代表人:杨荣兰

4、注册资本:4963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时间:1999年12月16日

6、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与中关村担保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怀臣

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债务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受益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的最高限额: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反担保的主债权: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受益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下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及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反担保的保证期: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反担保债权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担保费用的保证期间为担保费用支付期限届满后三年。如担保费用分多笔支付的,按每笔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截至本公告日,该担保事项尚未正式签订反担保协议,但各方就协议条款已达成一致,最终以正式签署的反担保协议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3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申请的银行授信提供的反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34%。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六、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反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清青环保、中关村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不会为公司增加不可控制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反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清青环保、中关村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态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反担保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事项。

3、监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反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反担保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事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清青环保、中关村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态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中德证券对该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1-040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1月5日送达,会议于2021年11月1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威主持。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并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反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反担保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规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将在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等网站披露。现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同步披露如下: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冷伟青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康 会计机构负责人:司文培

母公司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冷伟青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康 会计机构负责人:司文培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冷伟青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康 会计机构负责人:司文培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21-090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112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4,328,8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号文核准,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192,116股,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发售”),其中新股发行52,568,462股,老股发售4,623,654股;其中,网下发行34,315,616股,网上发行22,876,500股,发行价格为14.3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71号文同意,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的57,192,116股股票于2014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71,576,346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为228,768,462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28,768,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5日,公司已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228,768,462股增加至503,290,616股。

(三)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24日,公司已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564,987,172股增加至960,478,192股。

(四)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20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中公司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公司重整前总股本960,478,1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3.01436股的比例转增合计1,250,000,896股,转增后股数为2,210,479,088股,转增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

公司完成重整后,曹永贵持有股份总数为205,253,479股;2021年1月18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33,004,369股(其中含公司首发前限售股15,156,807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1月22日陈学赓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18,309,000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5月20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融颐6号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21,683,000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9月2日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98,608,884股(其中含公司首发前限售股93,508,884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210,479,088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8,070,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总数为:15,156,807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78,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

陈学赓持有股份总数为:18,309,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15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融颐6号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股份总数为:100,300,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84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份总数为:98,608,884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6,754,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系通过司法方式受让曹永贵所持公司股份。上述股东对所持限售股未作出任何承诺。

(二)曹永贵持有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曹永贵所持限售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即2014年1月28日)起锁定,现锁定期已满。

2、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非公开发行新增61,696,556股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于2017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20年4月27日锁定期已满。

3、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现承诺已履行完毕。

4、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曹永贵申报离任时持股数为205,253,479股,已解除限售股份数为22,947,562股,故此次可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为79,679,177股,实际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为74,328,846股,未超过限制。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

(二)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74,328,8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具体情况如下: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担保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额度:9,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2021-080及2021-084)。

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1年11月1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公司与债权人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自愿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公司名称: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2月22日

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缪文彬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13U5HQXC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翠湖路35号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石英坩埚、碳碳复合材料、石墨、太阳能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除外)。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不适用。

2、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无。

3、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二)债权人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80005103T

成立日期:2008-09-16

法定代表人:韦海峰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广场B2#楼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劵、买卖政府债劵、金融债劵、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主合同项下之《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1、主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1年11月5 日至2022年11月5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额度: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9,000万元为限。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7、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借款人(乙方):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贷款金额:人民币9,000万元。

2、贷款期限:自首次提款之日起5年。

3、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若计算后利率小于0%则按0%执行。

4、贷款用途: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40GW 单晶硅一期项目(20GW)建设。

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累计对子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77,522.64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04%。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开始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1-092

转债代码:113045 转债简称:环旭转债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开始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858 证券简称:步长制药 公告编号:2021-137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实现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大健康战略,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收购湖南众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步长(广州)医学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长医学诊断”)拟以受让湖南众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众测”)原股东所持股份的方式向湖南众测投资90万元,取得湖南众测6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收购湖南众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收购湖南众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步长医学诊断于2021年9月23日正式签署了《关于湖南众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9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湖南众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

近日,湖南众测取得了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湖南众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02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湖南省津市市高新区中小企业孵化园

经营范围: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等相关耗材、生物电子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相关事项调整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39.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15元/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有关期权将于2021年11月17日开始可以行权。本次可以行权的期权代码:0000000575。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主要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0年9月9日

2、行权数量:39.60万份

3、行权人数:4人

4、行权价格:21.15元/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7、行权安排:本次行权是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8日(行权窗口期除外),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总量为114万份。

9、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注]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①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5)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1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或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1月 12日